一、税收保全措施的种类及相关法律条文

1.征管法37条

对象: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经营的不同)

步骤1:核定应纳税税额,责令缴纳;

步骤2:可以扣押相当于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商品;(可以扣押,也可以不扣押,不扣押就无后续步骤,对于不缴纳税款的对象,税务机关就要采用其他方式追缴税款)

步骤3:扣押后仍不缴纳的,拍卖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2.征管法38条

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结合37条,此纳税人应为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行为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措施1: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当期税款),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行为2:在限期内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转移隐匿的是应纳税的商品,隐匿非应纳税商品或者已税商品不适用措施2及措施3)

措施2:税务机关可以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又是可以,但措施2不是措施3的前置程序)

措施3: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收保全措施的种类:冻结存款(不包括汇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收保全措施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部分措施的统称)

3.征管法55条

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结合37条,此纳税人应为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行为1:对以前纳税期间的纳税人进行检查,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税务机关行为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税务强制执行措施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部分措施的统称)

二、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及相关法律条文

1、征管法实施细则88条

征管法55条中的税收保全措施期限不超过6个月,需要延期的,报税务总局批准(延长时间无限制、延长次数无限制)

2、行政强制法32条

冻结存款30日,经负责人批准,延长30日(最多30日),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税法无例外规定)

3、行政强制法25条

查封、扣押期限30日,经负责人批准,延长30日(最多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征管法实施细则88条规定了例外)

税收保全措施期限总结:除对以前期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且有转移、隐匿迹象的税收保全期限为6个月外,其他税收保全措施期限最多为3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