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确认的当月,成本暂估入账,收到发票后,冲回暂估,正式确认成本.
暂估入库以及暂估冲回在会计分录上怎么处理?
1、暂估入库凭证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暂估材料
2、次月冲回暂估入库凭证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材料(红字)
3、收到发票该怎样做就怎样做就OK了
还有一种方式,当月暂估入账下月冲回.
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到货入库与取得正式发票有时间性差异,往往是货物先到了,有的甚至使用了,发票还没到.为了准确记录和及时记录入库资产价值、数量等信息,尤其是仓库账和会计账要经常保持一致,所以用暂估价入账.暂估价一般是同类同型号物资上个批次的价格或近似商品价格,与实际差异较小.
暂估价毕竟不是发票价格,发票到后,要依据发票重新登账,这时就要把暂估价冲出,否则会重复记账.
为了避免暂估账与实际入账的差异,许多企业选择了计划成本入账,用材料成本差异调整暂估价和发票价格的差异,也是一种好办法,只是比较麻烦.
其他情况下又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与要求,固定资产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可按暂估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待办理竣工决算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相应的调整处理.分录一般如下:
暂估固定资产入账分录:
借:固定资产-暂估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暂估转入固定资产
财务决算批复入账分录:
先冲红原有暂估分录:
借:固定资产-暂估固定资产(红)
贷:在建工程-暂估转入固定资产(红)
在做以下分录:
借: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长期待摊费用)
贷:在建工程-各明细科目
增值税法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未对收入确认条件作出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条件,其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趋同.因此,我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所称暂做收入,是”会计上已做销售处理”.
如果纳税人的销售业务,
①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
②按税法规定,尚不产生纳税义务;财税处理如下:
1、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交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
2、产生纳税义务时: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暂估商品未做入库但成本已结转,发票到后调整.
如果当时估价较低,那么现在补计成本即可.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补结转差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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