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有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交刑事侦查阶段形成的鉴定报告,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例如,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一方面主张单位名义被他人冒用,合同上加盖的公章是伪造的;另一方面也以受害人身份,公章被伪造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公章进行的鉴定,提交到民事案件中来。对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形成的鉴定报告,无论其在刑事案件中是否被作为证据使用,即是否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这类证据在民事案件中应属于书证,不属于鉴定意见。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证据有八种类型,书证和鉴定意见分别是其中的两种独立证据,各自有独立的特征,二者不能混同。

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是基于民事案件当事人的申请或审理民事案件的合议庭依审判职权决定鉴定;鉴定意见是以法院的名义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即法院是委托人,非公安机关、检察院或非审理本案的其他法院,鉴定机构是受托人;选择鉴定机构时,由双方当事人参与,最终由法院作出决定;鉴定意见的制作和内容有固定的要求,须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具体规定。作为民事证据的一个独立种类,鉴定意见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形成的,由审理案件的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据,在民事诉讼程序外形成的鉴定报告,不属于民事诉讼证据中的鉴定意见。

民事案件中的书证,是以一定的载体呈现出来的书面文字材料,文字记载内容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在侦查阶段形成的鉴定报告,一般都符合书证的上述特征,应属于书证。在使用该类证据时,应按书证的特点进行质证并决定是否采信。

有的民事案件,出现很多鉴定报告:当事人自己委托的、刑事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委托的、法院审理其他案件时委托的、本案审理中法院委托的,等等。对于民事诉讼程序之外形成的鉴定报告,虽然可以提交到民事诉讼中来并被作为证据使用,但不能称为鉴定意见,只有在民事诉讼中形成的鉴定报告,才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中的鉴定意见。

一般认为,证据有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侦查阶段形成的鉴定意见,是在公权力介入的情况下形成的,比其他场合形成的书证,真实性、合法性更可靠。鉴定报告中有专家依据其专业技术或知识做出的判断,专家的分析意见与待证事实的关系,比一般人的判断要准确。通常认为,对诉讼程序之外形成的鉴定意见,尤其是在公权力介入情况下形成的鉴定报告,虽属书证,但其证明力比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