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资料要获得法律的保护,必须具有商业秘密的性质.
客户资料虽然涵括在商业秘密里面,但并非所有的客户资料都能成为商业秘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所作的定义是:
所谓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含两大部分,即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经营秘密又包括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经营方法等.
从中可以看出客户资料虽然涵括在商业秘密里面,但并非所有的客户资料都能成为商业秘密,客户资料构成商业秘密应当具备几个条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一本电话薄或企业名录说是企业的商业密码,那是不成立的.只有通过自己搜集、整理、加工,使其具有不为公共所知悉的独特性,这样的客户资料才能有可能成为商业密码.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些客户资料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3、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这是至关重要的一点,企业必须把这些客户资料做为秘密并且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制度、保密培训、保密措施手段、保密协议等.如果企业没有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那这些客户资料就不构成商业秘密.
薪酬保密合法吗?
1、我国法律对薪酬保密是否合法并没有明文的规定,而薪酬保密制度更多的只是作为企业管理手段,用人单位不能利用薪酬保密制度对劳动者进行控制,否则是违法的.
2、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要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克扣和拖欠工资.
3、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公司客户资料保密制度合法吗?”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如果我们公司对客户资料实行了保密制度的话,就归属于商业秘密,我们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去权益的维护.间接来看,也是合法合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