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1)应当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范围
①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②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2)开始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
①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②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3)学分制
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2/3.
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5)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
参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三章第九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框架,定期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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