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用,属于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劳务收入,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管理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用,在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
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费如何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
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开具发票的前提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且是对外发生的经营业务行为,总分公司并不是对外的,故不需要开具发票.直接签订协议入账即可.
签订协议,以协议入账,分公司作为费用、总公司作为收入,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不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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