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答 辩 状(二 审)
答辩人:张XX
被答辩人:保险公司。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张XX及本案另一答辩人滑雪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一案不服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被答辩人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有3点:
一、案涉保险保单的特别约定中第3项“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5000元”条款不属于特别约定条款。
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单上载明的“特别约定”条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别约定条款。理由如下:首先,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就医疗费赔偿限额问题双方是经过磋商的;其次,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就医疗费赔偿限额的法律后果告知过滑雪场,即滑雪场对特别约定与已不利后果是知晓的;最后,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该约定是经滑雪场同意后附加在保险合同最末处的。
二、案涉保险保单的特别约定中第3项“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5000元”条款属于无效的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承担一个固定的最高额5000元医疗费的保险责任,超过该标准的保险人拒赔,该项在性质上属于免责条款。《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作出特别规定。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上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对滑雪场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特别约定中第3项“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5000元”条款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
该条款是保险公司单方面制定特别约定以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限制滑雪场权利,严重侵害其利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霸王条款无效。
综上,被上诉人张XX认为,原审法院将被上诉人滑雪场的赔偿责任全盘认定为上诉人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请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XX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