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靖县公安局连续查处阻碍执行公务和侮辱公职人员案,依法对2名违法行为人予以惩处。有力维护了执法权威和环境,保障了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

阻碍执行公务

8月8日,刘家峡派出所接到交警大队民警报警称:“有人在刘家峡镇一水果市场闹事,请求出警”。接警后,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将驾驶员马某某依法传唤至派出所。经查:交警大队民警在刘家峡镇水果市场路段执勤时发现驾驶员马某某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民警依法予以现场查纠,并对马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马某某对执法民警推搡、辱骂,拉扯衣服,严重影响交警执勤秩序。

经询问,马某某对辱骂交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辱骂公职人员

8月20日16时许,刘家峡派出所接到崔某某报警称:“乡镇工作人员在刘家峡镇城北新村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时,罗某某无故辱骂,造成了恶劣影响,干扰了正常工作,请求处理”。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对此案展开相关调查取证工作。依法将罗某某传唤到案,经询问,罗某某对辱骂工作人员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两起案件已全部查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永靖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马某某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罗某某因案发后承认错误,主动道歉,取得谅解,永靖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罗某某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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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