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明确的限制,只是规定由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确定计提比例.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实行限额扣除办法,即只有计提的不超过年末应收款项余额5‰的坏账准备金才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计算时:例:年终时应收款项余额为100000元,坏账准备=100000*5‰=500
分录为:借:资产减值损失 500
贷:坏账准备 500
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应收款项逾期3年以上),下列各种情况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方法有哪些?
应收账款中计提坏账的方法有备抵法和直接转销法.
备抵法是指在坏账损失还没有发生前,对应收账款进行估计损失,并形成坏账准备,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再冲减坏账准备.采用备抵法的,要设置”坏账准备”科目.坏账准备的计提数反映在贷方,坏账准备的转销数或以前年度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又收回的数额反映在借方,坏账准备科目一般为贷方余额,表示已计提但尚末转销的坏账准备数额.
直接转销法则比较简单,等到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但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减值只能采用备抵法,不得采用直接转销法.因为在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是由账面余额而不是按账面价值反映,如果用直接转销法容易歪曲期末的财务状况.所以,我国企业不得采用直接转销法.
应收账款确认坏账的条件
(一)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 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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