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适用于发生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的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报房地产企业发生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结转完工产品业务,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纳税调整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第22行第1列减去第26行第1列的余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销售收入,按税收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第24行第1列减去第25行第1列的余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房地产汇算清缴时有哪些调整事项?
房地产企业涉及汇缴最重要的文件无疑是国税发〔2009〕31号公告,虽然实行已实施近11个年头了,对其中规定的理解还有诸多争议.下面结合汇缴实操和31号公告,整理一下主要步骤.
1、间接法
目前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是按照间接法设计的,也就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整后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企业所得税.这点去看看申报表主表就一目了然.
基于此,会计核算或经审计的利润表是所得税汇缴的基础.我们后续所做的所有纳税调整,都是基于税会差异来进行调增或调减的.
换个角度,理论上,如果该企业会计不做账,我们直接按照税法规定来填列收入、成本、费用等,也是可以和间接法计算得出相同的结果的.
2、一个核心调整表
基于上述理论,我认为对于地产企业而言,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和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是最重要的两张表,特别是A105000,基本上所有企业的汇缴都围绕此表进行.
3、一个核心毛利额计算
地产项目公司,如果还没有项目结转收入(指税法口径,实操上存在会计上未结转,但根据税法规定符合收入结转条件的情况),汇缴申报和常规企业差异不大.
疑难: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时点
但如果当年度有项目结转情况,特别是有多期项目结转情况,加之考虑历年结转收入和成本调整情况,则当年度汇缴会复杂的多.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房地产企业汇算清缴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如何处理?”这一问题详细回答,现在大家对于房地产企业汇算清缴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处理,已经做到心中有谱了吧!在实操当中也要做到心中有数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