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与会计简称税会,税收与会计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有永久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两者.
其中:永久性差异是指在某一会计期间,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形成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产生,不能在以后各期转回,即永久存在,故被称为”永久性差异”.这种差异一旦发生,即永久存在.
税会差异一般是汇算清缴的时候处理,填写汇算清缴各种表格做调整处理,永久性差异不需要做账务处理,暂时性差异还需要写分录.
税会差异处理的相关规定:
企业在进行业务处理时,会存在会计和涉税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情形发生.例如,无形资产(土地)的摊销,税法规定是不低于10年;而企业按30年摊销,那么企业的会计处理也是没有问题的.另外,企业当年列支的成本、费用支出未取得发票,但第二年5月31日汇算清缴前取得了发票,则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税会差异的原因有哪些?
税会差异的形成,源于税法和会计制度不同的价值取向.税法的价值取向更倾向于保障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征收,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护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
会计制度的价值取向更倾向于保护企业和与企业有利害关系主体的微观经济利益.
当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时,税法主要保护的是国家利益;但税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保护纳税人权益,而截然不同的职能和价值取向,必然会导致税法和会计制度站在不同的角度对业务处理作出规定,导致二者存在差异.
税会差异的协调原则是,企业纳税以税法为准,税法未规定的,暂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请问税会差异如何处理?通过上述资料内容说明,相信大家都已经知道税会差异的处理办法了.我们了解到税会差异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主要还是因为我们处理的会计制度和税法存在一定的价值取向不同,两者之间我们还需要进行协调,具体操作方法参考上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