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一、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05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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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应该怎么计算?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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