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开具的0税率发票和免税发票都可以计算抵扣。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单位取得林业产品免税发票,可以按9%计算抵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农产品免税发票如果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则可以抵扣进项,如不属于则不能抵扣进项。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林业产品是免税发票还是0税率发票?
如果有免税备案的话,可以开具免税发票。
享受免税的经销者,对其出售的商品是不征增值税的,该经销者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他不用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也不用记录有关增值税的帐薄。但是,免税的经销者在购进货物时,却要负担增值税,也就是说,他并没有全部地被免除增值税,只是免除了他这一环节增值额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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