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9日,什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单位某劳务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某劳务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郭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

该案为德阳市首例单位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20日,什邡法院作出的(2021)川0682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被告单位某劳务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应当赔偿陈某某等人损失共计49万余元,但被告单位未按判决支付赔偿款。陈某某等人遂向什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什邡法院将该公司的对公账户予以冻结,并扣押该公司台式电脑三台、面包车一辆后,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2月23日,什邡法院接到举报线索,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某某于一个月前委托第三人,将公司应收债权共计21万余元转入他人账户,逃避执行。

2021年12月30日,什邡法院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1月28日,该公司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郭某某主动到什邡市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裁定罪的,不仅对单位判处刑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拒执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劳务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某某为了单位的利益,采取隐藏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故作出以上判决。

晓法提醒

单位和个人一样,都可以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主体。单位欠钱不还,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还需承担刑责。“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