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标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营改增后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关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深国税函〔2012〕227号)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于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注: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即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登记何时生效?

  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可以是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也可以是纳税人办理登记的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

  即甲企业在7月份办时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生效日期可以选择7月1日,也可以选择8月1日。一般纳税人生效之前仍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注意:

  1、“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3、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扩展阅读: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及关键点

  1、注意货物及劳务列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分别填写对应的收入,填报列有错会影响税款的属性。

  2、如果可以享受小微政策,则直接将普通发票收入填写在第9行以下,1-8行不填写数据。注意代开或者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入都要填入8行以上,一般填在第1-2行。

  3、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4、差额纳税人是按照差额前的收入计算是否享受小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