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计入管理费用的业务招待费超过了税法允许扣除的标准时,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要想不纳税调增业务招待费,就应该节约业务招待费的开支.
二、解释和说明
1、会计实务中,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确定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企业的利润总额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的,而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当两者计算标准不一致时,就需要按税法的规定去调整.
2、在计算企业利润时,业务招待费全额计入了管理费用.而税法的规定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 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已计入费用的业务招待费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多计的部分就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纳税调整增加的项目主要有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损失而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如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4、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前五年内未弥补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等.
业务招待费调增怎么算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生产经营期间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确定.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
在什么情况下,需要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业务招待费只能按照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0.5%中较低的金额在企业说得税前扣除.因此一般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要调增纳税所得额.
例如:当年发生的营业收入是1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20万元.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000万*0.5%=5万,20万*60%=12万.12万〉5万;由于会计利润总额中,按20万元确认的业务招待费.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5=15万元.
在14版A类纳税调整明细表15栏填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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