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大家好,因为疫情的原因,天天在外面当“大白”,没有时间更新文章。这两天稍微好了一些,赶紧抽出时间更新一下,感谢大家的耐心等待。今天我们聊一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该如何确定影响期的话题。严重警告处分是党纪处分的一种,在实践中,如果某人受到了严重警告处分,那么其处分影响期该如何确定呢?别急,我们一起看一个案例:

案例:2016年4月10日,C区纪委收到群众举报反映C区审计局局长张×存在收受他人购物卡的行为。在收到该问题线索后,经C区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并报请C区区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审查调查室对该问题线索进行了初步核实。经过初步核实,发现张×在2015年8月任C区审计局局长期间,存在收受他人购物卡(面值8000元)的违纪事实。2016年5月,经C区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并报请C区区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对张×涉嫌违纪问题立案审查。2016年6月,经C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张×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在下达处分决定时,同志们就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问题,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因为张×的违纪行为发生在2015年8月,实践中,处理时应依据违纪行为发生时的相关规定,即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相关规定。在该条例的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另外,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规定的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而2016年1月1日生效的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半。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从旧兼从轻的相关规定,张×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也该是一年。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半。因为在对违纪行为立案时,新的纪律处分条例即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生效,该条例的第九条明确规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半。所以在下达处分决定时,也应该适用新的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况且,如果引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相关规定,难么,在实践中就会出现,有的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有的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半,这样做不利于处分决定的执行落实。为了方便统一,在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后,凡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其影响期均应按照一年半来计算。

那么,上面两种意见,到底哪一种是正确的呢?答案当然是第一种,即张×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在实践中,认定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时容易出错,需要给大家提醒一下。总的来说,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实际上有三个档次。

第一档,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那么,其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即为一年。

第二档,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或者部分违纪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但是该违纪行为持续到了2016年1月1日之后,那么,此时其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应该为一年半。

第三档,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本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也就是无职可撤,结果最后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其影响期为二年。

为了确保处分决定执行到位,实践中,在下达处分决定时,处分决定中应注明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具体写法为:本处分决定自×年×月×日起生效(影响期为一年或一年半或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