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也就是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没有金额限制.
注意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关于”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注意工资薪金的”据实”性.可扣除的工资薪金有”实际发放”的特征.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的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以后年度准予结转.
企业跨年度发放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1、上年度计提,在次年5月31日前实际支付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2、上年度计提,在次年5月31日后实际支付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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