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快速发展的时代给日常生活带来许多便利,可同时也会给部分群体造成一定的权利伤害。

由于复制和传播技术日益发达,如果不对表演者和录制者等作品的传播者就其为传播作品而形成的新成果提其保护,不仅会导致极为不公平的结果,而且还会导致人们放弃艺术表演活动或对唱片产进行投资,从而影响对作品的传播。

因此,需要设立一种新的权利类型来保护作品传播过程中的参与者的利益,这就是“邻接权”。

什么是邻接权?

定义

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作品传播者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具体内容

我国《著作权法》限定的邻接权有四种,即: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1、出版者权

指图书、报刊出版者享有的权利,主要有版式设计专有权、专有出版权。

2、表演者权

是指表演者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包括演员、演出单位和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

3、录制者权

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权利,录制者权的主体包括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客体是录制品,包括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

4、广播电视组织权

也叫播放者权,是指播放者享有的权利,播放者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客体是播放的广播或电视,而不是广播、电视节目。邻接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其中人身权的保护无时限,而财产权的保护有时限。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

一方面,邻接权属于广义的著作权,与狭义著作权具有密切的联系。另一方面,邻接权作为一项与狭义著作权不同的权利,亦有其独立性。

1、权利客体有联系

狭义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而邻接权又称“相关权”,其所保护的客体多与作品有关。例如,邻接权所保护的表演活动即是对他人作品的表演。不过,也存在与作品无关联的情形,比如,录音录像制品对一段不属于作品的内容进行录制,仍可产生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2、权利性质有联系

邻接权与狭义著作权的性质均为专有权利,并且邻接权人享有的许多权利与狭义著作权人享有的一些专有权利的名称相同、行为性质也相同。

3、法律规定有联系

对于一些适用于狭义著作权的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邻接权的保护,例如权利的限制制度。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1、主体不同

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创造者,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邻接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如图书的出版者、戏剧的表演者。

2、保护的客体不同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如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体现的是作者的创造性劳动;而邻接权的客体是演绎作品,即通过戏剧、表演等其他形式传播原作品,体现的是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3、保护的权利内容不同

著作权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除表演者外,不包括人身权利。

4、保护的期限不同

著作权保护期限除了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永远归作者所有以外,其余权利保护期限的计算兼采用死亡起算法和发行起算法。

而邻接权的保护期限,除了表演者其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不受限制外,其余权利的保护期限均采用发行起算法,即截止于表演发生后、首次出版或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5、保护的前提不同

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能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