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不是6个月吗?为什么我起诉时说过了起诉期限呢

很多当事人对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都应该不陌生吧?经常听律师和大家说,行政诉讼起诉期限6个月,在没有告知诉权的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一年。但是有些人咨询我们说,不是起诉期限6个月吗?我这还没有到6个月呢,去法院起诉,法院说我过了起诉期限了呢?

对于上述情况,看了对方的案件材料才知晓其中的缘由,他收到的是自然资源部门给其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起诉期限是15天,对你没有看错,起诉期限只有15天,你需要在15天之内去提起诉讼,否则到期之后,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在自然资源部门给其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中已经告知了诉权,但他没有看,导致了错过了维权时间。所以,他去法院起诉就以过了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起诉。

这时肯定有人有疑问了,《行政诉讼法》不是规定的很清楚吗?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6个月,怎么就变成了15天了呢?那是因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后还有一句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对因违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起诉期限作出了另外的规定,以《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为准。所以,再遇到此种情形,别再以为起诉期限是6个月了。还有就是,很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文件不以为然,不看也不进行处理,导致了错了维权时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都有相应的法律后果,你予以置之不理解决不了问题,只能视作你默认了处罚。建议大家遇到行政决定一定要谨慎对待,不然很有可能造成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