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明确是否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 (3)自残或自杀
二、在确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注册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若单位怠于履行义务,那么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去申请。
三、在申请工伤中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有劳动合同的,提交劳动合同;无劳动合同的,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
(4)其他按规定应提交材料(如因工外出发生伤害,需提交因工外出的证明)。
提交材料,若资料不完整那么,受理单位应当在10日内告知申请人、单位补齐。而申请人或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齐。受理单位在收齐资料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
四、拿到工伤认定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
六、向用人单位主张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若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的,所有工伤待遇都应向用人单位主张。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可提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