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分录如下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由税局根据单位所在行业确定核定的一个比例.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收入*应税所得率*所得税税率.
计提所得税的账务处理是,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是,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计算本月应交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缴纳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企业当期应交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情形: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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