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部分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增值税加计抵减税额的会计分录
1、按规定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红字)
2、实际抵减应纳税额时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银行存款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只需计提即可,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3、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借: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增值税加计抵扣缴纳企业所得税吗?”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虽然我们的企业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一些优惠政策,但是并不符合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所以在这里我们还是需要依法缴纳我们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