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财政部关于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你公司5月份勾选的专用发票应记入5月份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不管其取得专用发票时间是4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均属于5月份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该进项税额可以在5月份享受加计10%的抵减政策.
专利年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专利年费是可以加计扣除的.
对于和研发活动相关的其他费用,其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比如专家咨询费、资料翻译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论证、评议、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代理费、注册费等.
开具时间为4月前的进项发票能加计扣除吗?通过上文小编老师针对加计扣除政策的解读,学员们应该知道企业开具的时间如果是在2019年4月之前的,那么增值税进项税发票是不可以做加计扣除的,反之则是可以的.如果你们读完之后还有其他的问题,小编老师建议大家可以来本网站上进行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