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1.收到受托加工物资时:
不作会计处理,但对收到的受托加工物资,应当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2.实际加工时:
借:生产成本
贷:制造费用 等
3.完工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
贷:生产成本
4.交付完工物资时:
借:应收帐款 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同时,结转库存商品:
借:主营业务成本 等
贷: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
另外:在备查簿上登记交还的受托加工物资.
方法二
第一种方法
收到对方提供的材料时:
借:受托加工材料
货:应付账款-受托加工材料款
领料及结转人工、制造费时:
借:生产成本–人工
–制造费
–辅料(由我公司购入)
–受托加工材料
贷:制造费用、工资
贷:原材料–X辅料
贷:受托加工材料
详细资料未给出
完工时:
借:产成品
贷:生产成本–人工
–制造费
–辅料
–受托加工材料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应交增值税
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加工成本
借:应付账款–受托加工材料款
贷:产成品
第二种方法
如果作为劳务收入来处理,那么在收到材料时不做账备查登记,组织加工时设置”劳务成本”科目
借:劳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应付工资
原材料
制造费用
若当年完工的直接确认收入,当年未完工的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加工完成时入库不做帐.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应交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劳务成本
扩展资料:
1、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四)列为失控专用发票: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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