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销售合同怎么开票

根据规定,如果是从事货物生成、批发货零售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的税率开票,其他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的税率开票.

举个例子:

一个设备的购销合同,有设备金额、安装费金额和运费金额,这种混合销售的行为,可以按照销售设备的税率去开票.

很多人还不清楚混合销售是什么意思,我们简单给大家讲讲:

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业务,销售货物需要安装,销售货物要带运费,比如买空调的时候,卖方一般要负责给你运输到家并安装好,这种业务就是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同一个购货者或者服务对象,同一时间内发生的同一笔合同确定的经济业务.

二、业务活动中必须含货物和服务.

既然要混合,那就只有一个适用税率,那是用销售货物的税率呢,还是提供服务的税率呢?规定如下:

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四十条规定: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混同销售合同怎么开票-编程日记

混合销售行为的计税原则有什么?

1、国家层面的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的计税原则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其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问题是如何理解和认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呢?有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呢?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基本上是以”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即企业经营的主业是货物销售的则按照17%税率计算增值税;企业经营的主业是服务销售的则按照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

2、地方层面的政策规定

河北省、上海市和湖北省国税局的《营改增工作指引》规定,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1)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2)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3)企业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一)第八规定”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同时提供建筑中所需要的建材(如钢架构等),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二)第二十八”关于销售建筑材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征税问题”规定:销售建筑材料(例如钢结构企业)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可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和提供建筑服务价款,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注明的,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缴纳增值税.

3、混合销售行为计税的结论

根据以上国家和地方层面的税收政策规定,关于建筑领域的钢结构安装、机电安装、消防工程安装、智能系统集成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等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如何计税,总结如下.

第一,对于钢结构安装、机电安装、消防工程安装、智能系统集成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建筑企业,由于其经营的主业是建筑安装业务,建筑安装企业外购钢构、设备和建筑材料进行施工应按照建筑服11%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既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生产制造企业或销售企业,特别是既有钢结构生产资质又有钢结构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钢结构生产企业或钢结构销售企业,如果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和提供建筑服务价款,分别按照销售货物17%税率和提供建筑服务11%税率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注明的,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按照应按照销售货物17%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既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建筑安装企业,特别是既有钢结构生产资质又有钢结构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钢结构安装企业,施工合同中分别注明钢构价款和设计、施工价款的,而且财务上分别核算钢结构、设备、材料收入和安装收入的,则钢结构、设备、材料收入按照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安装服务按照11%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施工合同中未分别注明的,则钢结构、机电设备和材料在企业一年当中的收入比重超过50%的,按照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企业一年当中的收入比重未超过50%的,按照11%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混同销售合同怎么开票?综合以上内容所述,按照小编老师提及到的开具办法,小编老师相信你们应该知道混同销售的合同不能随意开具发票的,应当是按照合同销售组成的部分各自税率开具发票的.在本网站上关于混合销售的其他介绍资料还有很多,想要学习会计知识的学员们都可以来这里试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