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强力推出一批新的税收政策,同时伴随既有政策延续执行。如今2022年已过半,为方便纳税人了解这些政策,对照自查,本文根据政策施行日期进行了分类梳理,请纳税人在进行税务处理时认真核实,谨防出错!

一、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主要内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二、《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执行期限:计税优惠政策最长延至2023年12月31日

主要内容: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起

主要内容:

2022年1月1日起,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支持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有效衔接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

四、《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执行期限: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五、《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公告》

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主要内容:

现将出口货物保险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1)、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1-1)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1-2)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2)、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六、《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1)、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2)、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3)、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2022年,从国家层面到地方政府,都在积极地推动税务改革及优化,减税降费,切实为企业、为纳税人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以更好地推动经济全面复苏,提升企业经营效益、拉动消费内需,以保障人民生活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