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在诉讼中起到基础性、关键性的作用,对证据进行分类是研究证据的一种思维方法,可以帮助我们对证据本身的性质的优势和天然的缺陷等限制作用有更深刻的理解。最早对证据进行分类的法学家是英国的边沁,之后的法学界对证据的分类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总结出来各种分类方法。

在我国,法学界一般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原生证据和派生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本证和反证。

一,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根据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情况,证据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通过人的陈述来表现的就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辩解,鉴定意见。其中鉴定意见虽然表现为书面形式,但其本质上是鉴定人对专门问题做出的个人意见,是其对特定问题做出的主观判断。凡是以物品、痕迹、或书面文件等实物表现的证据是事物证据,实物证据是哑巴,虽然可以如实反映客观事实,但不能主动自我说明,裁判者需要通过一些方式对其内容进行揭示。

二,原生证据和派生证据

根据证据的来源和出处的不同,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且未经复制或转述的证据,即第一手资料,派生证据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从第二手以上的来源获得的,即从原始出处之外的来源获得的,如此分类的意义在于让司法人员和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在收集证据时,努力寻找原始证据,证据转手和传递的次数越多,真实性准确性就越低,就越可能被人有意或者无意地误传。

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根据能否独立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做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判断。凡是不能独立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只能证明案件事实某方面情况的证据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必须和同案的其他证据结合,从而形成一个证据体系或者闭环链条,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四,本证和反证

根据证据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明作用,将证据区分为本证和反证,本证是对待证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提出的,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成立的证据。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提出,能够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者不真实的证据。本证和反证的区分体现了诉讼的对抗性,使得事实在本证和反证的反复较量中越辩越明。

有利于裁判者迅速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形成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识,并把注意力集中在焦点上。本证要使法官确信本方主张的事实真实存在,而反证只要达到动摇法官的确信即可,即达到使事实处于真假不明的状态即可。说明法律对两者证明标准的要求有高有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