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等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文件,对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降费标准进行了明确。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照《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7〕104 号)规定,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现行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8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同上,开采期间,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按销售额的0.8‰计征;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0.16元/吨计征;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8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浙江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4〕207号)规定,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征收,水力发电按发电量征收,现行收费标准为地表水部分: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0.20元/立方米,工商业自备取水0.20元/立方米,贯流水0.02元/立方米,水力发电0.008元/千瓦时,特种用水1元/立方米;地下水部分:一般用水0.5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2元/立方米。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80%收取水资源费。结合《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水资源费减征管理办法》,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取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64%征收;获得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称号或国家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称号的取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40%征收。对同时获得两种及两种以上称号的取水户,按40%征收,不重复减征。

三、上述收费标准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已按原标准收取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按照“谁执收、谁发起”原则,县水利水电局已全面开展非税收入退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