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逾期反请求受理机制的概述
(一)仲裁机构、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逾期提起的反请求
(二)被反请求人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起的反请求
(三)未明确如何处理逾期提起的反请求,由仲裁机构认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二、逾期反请求受理机制的比较研究
三、操作建议
根据《仲裁法(2017修正)》第27条的规定,确立了我国仲裁反请求法律制度;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反请求旨在动摇、抵销或吞并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仲裁机构应予以保障。
但是,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仲裁案件,由于工程合同履行周期较长、合同内容综合且标的较大、交叉违约情形复杂,再加之建工纠纷主体涉诉决策流程繁琐等原因,很容易出现被申请人逾期提出反请求的情形。那么,被申请人逾期提出仲裁反请求的,仲裁机构是否应当受理?
仲裁庭是否受理逾期反请求将影响到仲裁审理程序、审理期限、审理内容,甚至裁决结果等事项,是影响双方权益的重要问题。因此,多数仲裁机构均对逾期提出仲裁反请求是否受理、如何受理的问题在仲裁规则中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各仲裁机构对逾期提出仲裁反请求的处理机制各有不同,其中,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机构的仲裁规则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
本文拟通过分析不同的逾期反请求受理机制的利弊,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实操建议,以飨广大读者。
一、逾期反请求受理机制的概述
(一)仲裁机构、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逾期提起的反请求
仲裁规则将是否受理逾期提出仲裁反请求的权限赋予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是当前的主流规定。根据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14条规定,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秘书处,对于国内的争议案件,前述期限为20日。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反请求。
此外,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2条规定,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反请求申请书。逾期提交的,仲裁庭组成前由仲裁委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二)被反请求人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起的反请求
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5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仲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反请求申请书。逾期提交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的,除被反请求人同意外,不予受理。
除此之外,根据2017年版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9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仲裁委提交反请求申请书。逾期提交的,应当向仲裁委另案申请,但反请求被申请人同意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受理的除外。但是, 2021年版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广州仲裁规则2021》对逾期提出反请求的规定作出了重大调整。
根据《广州仲裁规则2021》第23条的规定,逾期提出反请求的,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前由仲裁委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委或者仲裁庭不同意受理的,反请求人可以就反请求所涉事项另案提出申请。这一规定改变了2017年版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以另案申请为原则、反请求被申请人同意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予以受理为例外的规定。
(三)未明确如何处理逾期提起的反请求,由仲裁机构认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天津仲裁委员会自2020年6月24日起施行的《天津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暂行规则(2020版)》第10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反请求申请的,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书后7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金融仲裁中心收到反请求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于当日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这一类规定与民事诉讼中法院受理反诉的规定类似,未明确如何处理逾期提出反请求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2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二、逾期反请求受理机制的比较研究
如上所述,当前,各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规则中对逾期提出仲裁反请求的处理机制主要分为三类:
(1)仲裁机构、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逾期提起的反请求;(2)被反请求人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起的反请求;(3)未明确如何处理逾期提起的反请求,由仲裁机构认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笔者认为,前述规定各有利弊。
对于第(一)类规定,通常而言,由于反请求与本请求所涉及的当事人一致,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本请求依据的事实也为同一事实或具有较强相关性,从利于一次性解决双方争议、避免前后相互矛盾裁决、方便举证程序的角度,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决定受理逾期提出的反请求的可能性较大。因此,这类规则对反请求人相对有利。
对于第(二)类规定,由于当事人本就是因为就争议事项无法达成合意,才进入仲裁阶段,仲裁心理具有明显的目的性和对抗性,被反请求人往往不会同意受理逾期反请求。因此,这类规则对被反请求人较为有利。
对于第(三)类规定,实际上并未说明如何处理逾期提出反请求的情形,也未明确指出何为“受理条件”,标准不够明晰,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容易降低当事人对程序的可预期性。
总体而言,仲裁反请求机制的目的在于通过将有牵连关系的本请求与反请求合并审理,以避免对同一事实做出不同裁判,同时也可以起到简化仲裁流程、提高仲裁效率的作用,有利于实现仲裁的实质正义价值。对于逾期提出的反请求,由于另一方当事人及仲裁庭都需要对其请求进行准备,逾期情形可能会导致审理无法集中化,造成仲裁程序耗时延长,不利于仲裁的程序正义价值的实现。因此,即使在适用第(三)类规定的仲裁案中,对于明显拖延仲裁进程、影响仲裁周期的逾期反请求申请,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也可能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参考(2019)最高法民终1466号判决书,案涉建设工程交付业主后,由于业主到期未支付工程款,2014年,承包人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业主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支付逾期利息。2015年2月,业主就工程质量问题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2016年8月,业主向一审法院撤回反诉;2018年4月,业主又就工程质量问题向一审法院提交反诉状,承包人对此提出异议。
最高法在判决中指出,由于本案涉案金额达数亿元,利益影响巨大,工程鉴定周期漫长,业主在承包人提出工程款鉴定申请时,本可就其抗辩意见及反诉主张一并申请工程质量鉴定,但其放弃反诉及申请鉴定的权利,在时隔三年后再次提出反诉及鉴定申请,存在明显拖延、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形,影响对方正当权利行使,一审法院最终未受理业主于2018年4月提出的反诉请求,是对人民法院审查权力正当行使。
在仲裁案件中也是如此,反请求人逾期提交反请求并非是被反请求人的过失,若受理逾期提交的反请求,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申请人提起的本请求的仲裁程序被拖延。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反请求人仍然享有另行提起仲裁解决的权利;故,从尽快解决案涉纠纷、维护申请人正当利益的角度考虑,不受理逾期反请求也是合理的。
三、操作建议
在双方订立合同阶段,尽管当事人并不能预知此后是否会出现争议及自己在争议中的仲裁地位。但是,当事人应对不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有所了解,选择适当的仲裁机构并适用合适的仲裁规则。其中,对于公司制度较为严密、程序相对复杂的公司,可根据仲裁纠纷类型不同,选择时限规定较为宽松的仲裁规则更为稳妥。
在双方纠纷进入仲裁阶段,对于被申请人而言,应当及时采取行动应对仲裁纠纷,特事特办,尽快决策委托专业律师团队协商确定有利仲裁方案以避免超期失权风险。如确实出现提出仲裁反请求逾期情形的,可以考虑从反请求与本请求合并审理的必要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方便举证、提高仲裁程序效率以及其他有关因素考虑,积极与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沟通,积极争取受理逾期反请求进行合并审理。
此外,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在处理被申请人逾期提出仲裁反请求的,应以遵循本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为基石,尊重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能肆意、随意滥用仲裁自由裁量权利。同时,庭审中,也应当充分考虑受理逾期反请求对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和实现仲裁实质公正价值的意义,适当地作出受理与否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