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情况。国家网信办网络法治局负责人尤雪云介绍,《条例》第23条规定了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
“大家肯定都经历过网购,网购的基本功能服务就是购买商品,必要个人信息范围包括:注册用户的移动电话号码,也就是我们的手机号;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如果超出这些的话,比如像人脸识别,那样就是过度收集了,不是必要个人信息了。”尤雪云举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