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 | 张倩楠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近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024年4月9日,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说。
郭启文介绍,在传统消费领域,虚假宣传、“霸王条款”、预付款“退款难”“卷款跑路”等问题比较突出。在网络消费方面,经营者滥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自身优势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情多有发生。网络虚假营销、直播带货中的假冒伪劣以及“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引发广泛关注。
“对于这些问题,有的现行规定比较原则,有的还存在制度上的空白,有必要通过制定实施条例,细化补充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 郭启文说。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
郭启文介绍,《条例》完善网络消费相关规定,规定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实施“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规范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明确了经营者收取、退还预付款的有关规则等。
郭启文介绍,在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同时,更加注重重塑良好市场经营秩序。比如,针对多年来社会各方面高度关注的投诉举报和惩罚性赔偿适用等问题,《条例》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受理机制的同时,强调消费者应当依法维权,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同时,规定对于通过夹带、掉包、造假、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或者对经营者敲诈勒索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予以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介绍,《条例》针对网络消费存在的问题,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一些经营者‘批量点赞’ ‘虚假种草’ ‘虚构测评’ ‘好评返现’ ‘删除差评’等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信息、经营数据,不得篡改、伪造、隐匿用户评价等,防止欺骗、误导消费者。”他说。
柳军表示,“童叟无欺、真不二价”,不但是中国传统的商业道德,也是现代市场的交易底线。《条例》禁止“大数据杀熟”,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这也是我国在行政法规中首次对差异化定价进行规范。
对于“自动续费”,柳军介绍,现在网站和APP的各种付费会员越来越多,有的首月优惠、次月高价,有的默认勾选、擅自扣款,还有的跳转了五六步都没法取消,让消费者防不胜防。《条例》规定,相关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前,分两次以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同时还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
此外,柳军介绍,《条例》保障“无理由退货”。《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限缩法定的无理由退货范围;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当以显著的方式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得作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同时,未经消费者确认,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
“霸王条款屡见不鲜,这也是消费领域的顽疾恶霸,冲击公平正义,侵蚀消费基础,消费者对此深恶痛绝。”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介绍,近年来,不仅传统服务的潜规则屡受诟病,演出订票、在线旅游、在线文娱、网购快递、医疗美容等新业态成为了重灾区。
况旭介绍,《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况旭表示,在经济生活当中,有的以行业惯例为名肆意拒绝退订或者收取高额的违约金,个别演出订票平台的纠纷数量甚至位居全国所有企业前列。有的限定消费争议只能仲裁解决,排除了投诉、起诉等其他解决方式,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有的限定消费争议只能由经营者住所地法院管辖,排除了消费者选择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起诉的权利,提高了消费者维权门槛。还有,“会员办卡容易退卡难”、“套餐升级容易降级难”、“账号注册容易注销难”等,这些问题引起了广大消费者强烈不满,应当及时纠正。
“下一步,我们将大力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守护消费专项执法行动,瞄准霸王条款,纠正一批、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切实改善消费体验。” 况旭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