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网显示,6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高某、李某公告送达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其相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显示,华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第17886867A号“华为”、第7892618号“华为”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立即停止容易引起误认为原告商品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高某、李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75万元。法院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