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金融类短信和话音营销催收行为的通知》明确,金融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开展金融短信和话音营销催收活动。
1.尊重用户接收意愿发送金融营销短信或拨打金融营销电话,未经用户同意或请求或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营销短信或拨打营销电话。
2.严格规范短信和话音催收行为,仅对债务人或其他依法承担还款责任的相关当事人进行催收,不得向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实施短信和话音催收。
3.依法加强对短信和话音营销催收行为合规性自查,接受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企业及委托合作机构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是否超业务范围营销、是否违背用户意愿开展营销、是否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进行推介、是否以暴力或威胁的方式催收、是否未经债务人同意对债务无关第三人透露债务人的详细欠款信息或进行催收骚扰等。
4.加强对委托合作单位的金融营销和催收规范管理,依法审慎确定短信和话音营销催收的业务合作方及合作形式,须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本机构、委托合作单位在短信和话音营销催收中的权利义务,共同确保营销和催收业务合法合规。
5.委托合作单位实施催收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债务人。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类短信和话音营销催收行为的通知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 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类短信和话音营销催收行为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省内金融类短信和话音营销催收行为,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金融类信息服务合规需求,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经营主体资质管理
(一)金融企业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短信和话音营销催收活动。各类信息发布平台未经金融企业书面委托,不得为该机构开展短信和话音营销催收活动。
(二)电信企业应当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方可为金融企业或其委托的合作单位提供短信和话音服务。
(三)电信企业提供金融营销催收短信和话音服务,应审查金融企业的业务许可证或合作单位受金融企业委托的相关文件,不得为无相关业务许可或委托证明的主体提供短信和话音服务。
二、明确服务行为规范
(一)金融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开展金融短信和话音营销催收活动。
1.尊重用户接收意愿发送金融营销短信或拨打金融营销电话,未经用户同意或请求或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营销短信或拨打营销电话。
2.严格规范短信和话音催收行为,仅对债务人或其他依法承担还款责任的相关当事人进行催收,不得向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实施短信和话音催收。
3.依法加强对短信和话音营销催收行为合规性自查,接受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企业及委托合作机构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是否超业务范围营销、是否违背用户意愿开展营销、是否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进行推介、是否以暴力或威胁的方式催收、是否未经债务人同意对债务无关第三人透露债务人的详细欠款信息或进行催收骚扰等。
4.加强对委托合作单位的金融营销和催收规范管理,依法审慎确定短信和话音营销催收的业务合作方及合作形式,须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本机构、委托合作单位在短信和话音营销催收中的权利义务,共同确保营销和催收业务合法合规。
5.委托合作单位实施催收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债务人。
(二)电信企业应当按以下要求为金融企业营销和催收业务提供短信和话音服务:
1.金融营销和催收短信须标注金融企业或委托合作机构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
2.金融营销短信须向用户提供拒绝接收的方式。对于用户明确回复拒绝接收的,须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用户不再收到相关短信。
3.确保金融营销和催收过程被有效记录,不得泄露债务人信息或将用户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4.根据用户登记接听意愿,规范金融营销和催收电话外呼行为,做好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的判定和处置。
三、建立营销催收合规号码名单库和专用号段机制
(一)建立营销催收号码名单库同步机制
金融企业应当全面、准确统计本单位自用及委托合作单位开展金融营销催收的短信和话音业务号码,并汇总号码相关信息。
1.用于发送营销和催收短信号码的报送应包括以下信息:
(1)使用的发送号码;
(2)每个短信端口号码服务的金融企业或委托合作单位名称;
(3)每个短信端口号码归属的电信企业名称及合作期限;
2.用于拨打营销和催收电话的号码报送应包括以下信息:
(1)使用的外呼号码;
(2)每个电话号码服务的金融企业或委托合作单位名称;
(3)每个电话号码归属的电信企业名称及合作期限。
各金融企业指定1名专人担任规范短信和话音营销催收工作联络员,负责向对口金融监管部门通报报送,并实时更新金融营销和催收号码及联络员名单信息。金融管理部门督促各金融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设立联络员报送金融营销和催收号码名单库信息。
各金融管理部门汇总合规号码名单后,通过专用平台系统账号,将相关名单信息统一报送至电信主管部门。
(二)建立专用号段机制
通信管理部门在工信部的统一规划指导下建立金融类短信和话音服务和催收专用号段,电信企业和金融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专用号段内的号码,或上报已有号码,并严格按照承诺的用途使用号码进行金融类短信和话音业务。
(三)建立号码管理和联动机制
电信主管部门汇总各金融管理部门报送的营销和催收合规号码名单信息,以及金融营销和催收专用号段使用信息,共享至省内各基础电信企业和终端企业。
四、加强发送号码监测与处置
(一)电信主管部门组织电信企业做好金融营销催收号码监测工作,发现不属于金融营销和催收合规号码名单或专用号段内的号码,开展短信和话音营销催收活动的,及时通过书面或平台系统对接方式向对口金融管理部门通报。
(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通报情况进行核实,通过书面或平台系统对接方式向电信主管部门反馈处置意见。
(三)电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依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的反馈意见,对涉事号码予以处置。
五、开展用户投诉分办处置
(一)电信主管部门通过书面或平台系统对接方式将金融类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用户投诉线索转对口金融管理部门,有关金融管理部门依职责分别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二)电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涉事电信企业提供短信和话音服务行为进行核查,依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等电信行业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核查处置结果及时向用户反馈。
(三)金融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涉事金融企业及委托合作单位开展金融短信和话音营销催收行为进行核查,依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四十、第四十一条等金融行业法律法规有关条款,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核查处置结果及时向电信主管部门反馈。
六、建立处置申诉机制
各金融管理部门会同电信主管部门建立金融营销催收短信和话音处置申诉机制。
(一)金融企业合规发送金融营销和催收短信、拨打电话的,因省金融营销和催收合规号码名单库或金融营销和催收专用号段管理受影响的,可向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收到申诉请求后,组织开展核查工作,向电信主管部门通过书面或平台系统对接方式提供处置意见。
(三)电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依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的处置意见,对涉事号码予以处置。
(四)其他机构和个人正常业务受影响的,可向金融企业反映,由金融企业一并向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申诉。
七、职责分工
(一)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立省金融营销和催收合规号码名单库,督促金融企业切实规范金融短信和话音营销催收行为,实时处理用户投诉线索,按照名单库管理机制向电信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处置意见,制定名单管理申诉处理流程和具体措施。
(二)电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电信企业加强金融营销催收短信和话音的主体资质审核、号码监测处置、专用号段号码使用等工作,依据金融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对违规金融营销和催收号码予以处置,对合规金融营销和催收业务予以必要的通信资源保障。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利用短信和话音服务开展金融营销和催收业务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各项规范要求落实到位。
(二)强化协作,确保联动高效。电信和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协调沟通充分利用数据要素实施融合监管,形成齐抓共治的良好局面,促进相关业务合规发展。
(三)加快创新,促进疏堵结合。加强新兴技术和管理机制创新应用,促进信息通信行业和金融行业合作,定期开展业务规范交流座谈,增强主体责任意识,疏堵结合赋能数字经济发展。
名词注释:
1、金融类短信和话音营销:指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的方式向用户宣传推荐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行为。
2、金融类短信和话音催收:指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的方式向债务人进行还款提醒的行为。
3、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指违背用户意愿发送的商业性电子信息,例如商业营销类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