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推动深圳市功能型无人车产业规模化发展,促进构建完善的管理机制,培育高效的监管能力,探索可行的商业模式,《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加快推进功能型无人车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编制说明提到,作为自动驾驶技术应用的典型场景,功能型无人车相较于汽车具有运行速度较慢、应用场景较为固定等特点,安全系数高、市场发展潜力大,契合新质生产力发展内涵及要求。

所谓功能型无人车,是指具备无人驾驶功能的电动轮式车辆,能够在无需人工主动操作的情况下,实现在道路上自动、安全行驶,包括无人物流车、无人环卫车等,能够弥补城市物流夜间仓到仓运输、环卫作业夜间道路清扫等场景劳动力结构性短缺,提升城市服务水平和经济效益。

然而,功能型无人车具有独特的产品形态及技术特征,不宜直接适用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我国北京、上海、杭州、重庆等20余个城市及下辖行政区为支持和鼓励功能型无人车技术发展与规模化应用,已印发实施地方管理政策或法规,相继在功能型无人车运行速度、通行车道、开放区域等方面作出探索。以无人配送车为例,北京已累计投放超600台,全国累计部署车辆超2000台。

“功能型无人车出现以来,深圳市积极推动小规模、区域化、多场景的应用试点,推动产品、技术等方面取得了较大突破。目前,功能型无人车已基本具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进一步试点应用的技术基础与产品条件。”《意见稿》提到。

指导意见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物流、环卫功能型无人车运营试点管理,明确了功能型无人车的定义,原则上鼓励利用夜间相对高质量的道路资源,使用功能型无人物流车开展快递物流、商超配送等仓到仓的运输,使用功能型无人环卫车开展道路清扫。在公园、广场、园区等相对独立的区域开展服务或者作业的功能型无人车管理规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运营试点是指以探索商业模式为目的,在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用于社会车辆通行的各类道路进行的无人物流、环卫等服务或者作业的试点活动。”

同时,指导意见重点明确了申请条件。一是申请材料,申请企业应该按照规定提交运营服务能力报告、功能型无人车运营试点方案、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运营试点方案评估意见、不同车辆类型相匹配的商业保单以及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检测报告;二是申请要求,车辆应当具备运行数据记录、存储等功能,并能够按照规定实时回传至政府监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