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其他保险凭证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投保条件
一
凡按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需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已婚或未婚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二
凡符合投保条件的个人可为本人投保本保险;也可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后,由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有抚养、扶养关系的人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
一
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导致死亡的,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保险责任终止;
二
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导致残疾的,本公司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给付残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三
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发生并发症需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1、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发生严重感染的,本公司给付人民币1000元;
2、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发生严重粘连的,本公司给付人民币2000元;
3、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发生大出血的,本公司给付人民币3000元;
4、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发生子宫穿孔或破裂的,本公司给付人民币4000元。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发生并发症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三、被保险人吸毒、殴斗、醉酒、自杀和故意自伤身体的行为;
四、非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所致的死亡、残疾或并发症;
五、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所支付的医疗及其他费用;
六、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配合手术或不执行医嘱,擅自使用药物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七、战争、军事行动、动乱、暴乱及暴力行动;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由于上述原因所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限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二日止;
二、取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一日止;
三、输精管结扎: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七日止;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二十一日止;
五、人工流产: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十四日止;
六、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十六日止;
七、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三十日止;
八、引产: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三十日止;
九、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四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