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简介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于2010年10月28日以国家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一出台就备受关注。不仅仅是因为该法差不多审议了3年的时间,共审议了4次。一般的法律案审议3次,这部法律案审议了三年四次,而是社会对这部法的关注,这部法涉及的问题非常重大。
这标志着中国在保持对经济发展高度关注的同时,对民生的关注已经提高到更高的立法层面。因存在不少笼统和原则性的条款,导致《社会保险法》的操作性不足,但仍不能抹煞其在社会保障法治进程中的重要意义。其实《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更像是一种宣誓,其未来的实施效果,仍需大量的后续配套法治建设。
尽管中国在社会保险领域已颁布了大量行政法规、规章和文件,但一直没有一部统一的基础性立法。基本法律的缺位,各种规定层级无序、规范分散,导致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难以定型,缺乏权威性、稳定性,全国各地的制度也不统一。而《社会保险法》作为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综合性法律,填补了这一空白,具有深远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中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覆盖五个基本险种,加强了各个层面的监管与监督,有不少制度上的突破。和先前的规定相比,有相同之处,也有很多差异。
距离《社会保险法》实施还有短短8个月时间。在这几个月的缓冲期中,企业亟需全面了解《社会保险法》的具体内容,把握新政要点,力求尽快调整人力资源管理思路,适应新的法律环境,避免因不了解政策而在实际操作中“触礁”,使企业蒙受损失。
产生背景
2010年10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四次上会接受审议。
此时距离社会保险法一审已近三年,但已是社会保险立法提上日程的第十六年。纵观《社会保险法》立法历程,每一步都伴随着巨大的争议。直至2009年上会三审,仍有不少代表、学者提出“立法时机不成熟”,建议《社会保险法》暂缓出台。
对比三审稿,不少学者指出四审稿在社会保险制度方面做出突破性改动的空间已不大。但对于三审稿中遗留的部分问题,必须做出明确回答。
其一即是如何整合当前“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的人群适用不同的保障制度,是中国社会保险体系碎片化最明显的表现。对于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三审稿未有相应规范,而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转接,也未有提及。因而,社会各界对四审稿给予厚望。
就2010年10月20日中国人大网所发布的《中国人大网征求社会保险法草案意见的情况分析》(下称《分析》)来看,公众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公务员参加养老保险的问题意见较大。其中,关于草案中“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表述,有2125条意见提出异议。公众的反馈显示,公务员不需缴纳养老保险费而享受高额养老金,同时企业职工缴费负担沉重但养老金水平却远远低于公务员。在过去公务员与有的企业职工都属于干部的历史背景下,这种悬殊差距的不合理性更加凸显。草案规定使已有的不平等合法化,建议公务员与企业职工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作为《社会保险法》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一年前的三审稿突破前两稿“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表述定,提出“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但征收主体是谁,仍未明确。
中国目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已经形成了由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一些地方由税务机关征收,另一些地方则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但由于税务机构具备强有力的征收手段,不少省、区、市相继改为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实操作中,同时存在两个征收机构,不仅影响制度整合,且存在记账不清的风险。
在中国人大网所发布的《分析》中,1076条意见中几乎都认为草案应当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但对具体由哪个部门来征收有分歧。劳动部门的人员认为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有利于履行对参保人“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的职责。税务部门的人员则认为由地税来征收更安全、更有效。有的意见从防范道德风险考虑,认为劳动部门自收自付会导致社保基金的滥用和部门利益。
学者们强调,无论由谁征收,“统一征收”、权责一致是必然的导向。在立法抉择背后,是不同部门的利益博弈,但一部完善的社会保险法必须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四审稿自25日下午起接受小组审议,而相关分析称,此次四审通过《社会保险法》可能性较大。10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在接受财新记者提问时表示,该部正积极配合,进行新法颁布到实施期间的准备工作。
主要亮点
亮点之一,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中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成就。第一次审议的时候,应该说法律草案规定的覆盖面还是有限的,这3年的过程也是社会保险制度不断推进的过程,也是公民、企业和政府社会保险意识提高和增强的过程。现在的社会保险法,是建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
亮点之二,体现了统筹城乡的原则。在社会保险法草案在3年的审议过程中,努力的方向就是综合考虑城乡的社会保险体制,比如对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模式大体上是一致的,资金来源、筹资的方式、待遇的标准也正在朝着一个一致的方向在努力。
亮点之三,这部法律突出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在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方面,始终以保护参保人的权利,以提供政府服务为重点,很多具体制度的设计都是要保护参保人的权利。比如说原来制度是参保15年达到退休年龄才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现在的设计,有些人到退休的时候不到15年,也有一个衔接的路径,在农村或者是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里面能够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亮点四,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应当允许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此,草案四审稿将其修改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取消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亮点五,异地就医报销医疗费难,是异地就医难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统筹,并建立异地协作机制,以便于确需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亮点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亮点七,近年来,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就业的情况有所增多。有些常委委员、部门提出,应当对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作出规定,这也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应同时将港澳台地区的规定也在法律中体现及规范,将较多的法规、条例,归纳到一部完整的法律中。社会保险法有关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首先它是国际上一个普遍的原则或者说是惯例,很多国家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的法律都这样规定。
其次,中国的经济和社会越来越开放,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到中国就业,那么社会保险的法律以及相应配套行政法规没有也不应该把他们排除在外。如果排除在外的话,对一个企业或者一个单位来讲,实际上是对内部员工不平等的待遇和不平等的规则,所以在法律上也应该是一个公平的对待,或者叫给予国民待遇。关于双边关系处理问题,在国际惯例上通常是这样处理的,就是各国有权做对自己的社会保险事务作出规定,涉及双边关系的时候,可以用双边的协议来处理相应的问题。中国和德国有一个双边协议,就是避免工作人员在本国和就业国重复参加社会保险、重复缴费的一个协议。这个协议签订几年来,实施的总体状况是好的。现在社会保险法作了这样明确的规定,中国在以后处理和其他国家的双边关系过程中,也会借鉴和德国处理这方面问题的先例和经验。”
相关质疑
1、缴费不满15年怎么办
症结:退休前,个人缴费不满15年,只能退还个人缴费部分,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
胡晓义说,社会保险法在制定中,考虑到交费不满15年的参保者有各种各样的情况,所以第十六条就多给了两条路径。一是可以交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养老金;二是可以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这多给的“出路”,实际上增进了老百姓的权益。
此外,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也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全国统筹虽尚无明确的时间表,但根据“十二五”规划建议,可以预期,未来五年这一目标能够实现。
症结:一些参保人员有这样的经历:自己或亲属得了重病要住院,先得交几万元押金,有的因清贫一时交不起,但是因他参加了医疗保险,结算后还是要报销。
胡晓义说,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直接结算减轻了垫付的负担,也减轻了报销路途往返的麻烦。
症结:失业人员过去得病只得很少医疗补助,通常是几十块钱。
胡晓义说,现在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也要参加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且个人不交钱,而是由失业保险基金替他交,但是享受的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样就大大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保待遇,有利于他有病及时治、早治好、早重返岗位。胡晓义表示,社会保险法中这样的规定很多,都会对老百姓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带来积极改进。
2、城乡社保能否全覆盖
症结:城乡社会保险二元结构问题长期存在。农民工、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往往成为热议焦点。
胡晓义说,社会保险法的一大亮点正是致力于解决二元结构,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其一,社会保险法把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和居民都纳入到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里面来。
其二,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纳入法律框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并且还预留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的一个发展空间。
其三,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
其四,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专门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和其他职工一样,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这些都可以看出,社会保险不是光管城里,也管农村,不是光管职工,也管居民,是一个城乡统筹的全面的法律。
症结:一直以来,社会保险事业“欠账”多,政府投入不足。
胡晓义谈到,社会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加大政府财政在社会保险制度中的责任。比如条款规定,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来支持社会保险事业。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事实上,近些年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投入越来越多。比如为了新农保试点,中央政府今年已投入了100多亿元。
3、百姓“养命钱”怎样保安全
症结:一些地方出现过骗养老金、骗医保费的现象,在行政处罚时,却只能要求退回诈骗资金。
胡晓义表示,社会保险法立法过程中,各方面都高度重视基金安全的问题。在最终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中,专门单列一章,即第十章,就此做出详尽的规定,是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这三方面构建了一个社会保险的监督体系。
其中,在社会监督方面,第八十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统筹地区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来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这个监督委员会汇报情况。
这是非常好的决定。社会保险制度的落实和基金的安全,必须有全社会的共同监督,才能真正提高它的安全性。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公开、透明的制度是最好的安全阀,是用阳光来杀虫和防腐。
对于骗保行为,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现在法律给了行政处罚充分的依据,应该说是很有威慑力的。”
热点解读
2010年10月28日,酝酿了16年之久的中国《社会保险法》获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社会保险法》焦点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明确建立五种社保制度
(一)社会保险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二)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对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照社会保险法参加社会保险。
二、缴费不足十五年也可以转移接续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社保基金先行支付规定
(一)社会保险法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是,在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针对工伤保险欠费,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不偿还的可依法追偿。
(三)同时,社会保险法还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用人单位应按月公示社保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五、强制性征收措施
社会保险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二)针对欠缴社保费的现象,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极有操作性的刚性应对措施: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同时,未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法加大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力度: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以往的处罚上限是2万元。
全文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会保险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救助等。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本法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解读:本条系关于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
1、社会保险的特点
(1)社会共济。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建立保险基金,实行互助共济,集合多数人的力量来均衡分担少数人遭遇的社会风险。
(2)责任分担。社会风险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个人、用人单位、国家都应承担社会保险责任。
(3)国家干预和主导。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通过立法强制单位和个人参加,政府参与组织社会保险的组织和运作。
2、社会保险的功能
(1)防范风险,包括人身风险与工作风险。人身风险又包括年老、疾病、工伤、生育风险,工作风险包括失业风险。社会保险将个人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让社会为个人风险买单,避免个人遭遇风险时因独木难支而陷于困境甚至绝境,保障其生存尊严。
(2)维稳功能。社会保险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不仅可以使社会成员产生安全感,还能缓解社会矛盾。
(3)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社会保险可以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设立保险基金,对收入较低或失去收入来源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帮助,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
(4)利于劳动力的再生产。对于那些暂时退出劳动岗位的社会成员,社会保险可以确保其基本的生活需要,使劳动力的供给和再生产成为可能。
3、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年老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标是实现“老有所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4、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医疗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标是实现“病有所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5、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其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6、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失业而暂时失去工资收入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7、生育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其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制度的方针和社保水平应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规定。
1、社保制度的方针
(1)广覆盖,即扩大社保的覆盖面,使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纳入到社保制度中来。
(2)保基本,即社保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需要为主,这是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所决定的,社会保险待遇应与经济发展水平保持“水涨船高”的正相关关系。
(3)多层次,即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外,还有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补充性的商业保险。
(4)可持续,主要是社保基金收支能够平衡,自身能够良性运作,在人口老龄化来临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持续,不给财政造成过大的压力,不给企业和个人造成太大的缴费压力。
2、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解读:本条系关于用人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1、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1)权利:免费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社保咨询等相关服务。
(2)义务:一是缴费义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承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义务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二是登记义务;三是申报和代扣代缴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劳动者本人。
2、个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一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二是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三是免费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社保咨询等相关服务。
(2)义务:一是缴费义务;二是登记义务,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办社会保险登记,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救济权利
(1)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2)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前行政诉讼;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解读:本条系关于将社保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社保财政保障的规定。
1、社会保险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十一五”十七要努力实现的目标之一是:社会保障覆盖面扩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达到2.23亿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提高到80%以上。
2、国家对社会保险的财政保障
(1)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的筹资主渠道包括:社会保险费、财政补助、投资收益、滞纳金和其他渠道。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失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县级以上政府在社保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应给予补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社保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和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3)税收优惠:一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部分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二是个人账户资金免收利息税;三是社会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基金监督的规定。
1、人大监督
本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2、行政监督
(1)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3)其他行政机关对社保基金的监督。
3、社会监督
(1)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有关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行政管理职责分工的规定。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综合管理职责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其主要职责是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要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2、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等各自的职责
财政部门的职责是负责各项社保基金不足时给予补贴,负责核定和拨付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负责社保基金存入的财政专户的管理,负责审核全国社保基金预算、决算草案,负责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财政监督。审计机关的职责是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经办机构职责的规定。
1、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办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保登记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建档,即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保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3、个人权益记录,即应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情况,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个人。
4、咨询服务,即应免费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5、社保待遇支付,即应按时足额支付社保待遇。
6、公布和汇报社保基金情况,即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保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7、社会保险稽核,稽核是指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8、受理举报、投诉,对于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依法处理;对于职责范围以外的,应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9、加强内部管理,即应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解读:本条系关于工会在社会保险事业中责任的规定。
1、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
(1)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提取工会意见。
(2)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社会保险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3)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2、参与社会保险的监督
(1)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进行监督。
(2)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3)对侵犯职工社会保险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
(4)法律救济协助。
意义重大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010年10月28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草案从2007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至今已历时三年,期间共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四次,该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法是一部事关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和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极为重要的法律。专家指出,在此之前,尽管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已在中国实施多年,却没有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加以规范。综合性社会保险基本法的缺失,令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缺乏明确的价值取向。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于健全和完善中国社会领域的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多头管理,职责不清也造成诸多弊端,上海社保案便是一个典型例证。为此,社会保险法专门辟出一章,就社保基金的管理进行规范,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该法还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社会保险法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制定社会保险法,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全体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律信息
2010年10月28日,经过16年,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终于获得通过,将于2011年7月1日实施。
为了确保该法的顺利实施,近期国家有关部门连续发布了三项配套规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已向全社会公布,针对不同的用工主体和用工形式,用人单位该如何选择不同的社会保险?工伤对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将产生何种影响,怎样控制和合法转移工伤责任,降低用工单位的风险?《社会保险法》对企业将产生哪些重要影响?企业应该如何应对?为帮助帮助企业管理者准确理解国家最新社保用工政策的背景、内涵及意义、用工制度的设计方法,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用工成本,控制用工风险。我们特举办《<社会保险法>深度解读与企业操作实务》公开课。
培训内容【直击六大核心问题】
一、社会保险的全国统筹
二、上海现行社会保险体系的变化
三、在华就业的外籍人士的社会保险缴纳
四、部分社会保险待遇的标准等变化
五、个人权益记录管理
六、用人单位应如何应对
《社会保险法》常见问题列举:
1、《社会保险法(草案)》基本框架包括那些内容?
2、《社会保险法(草案)》适用主体是否扩大?
3、如何正确的计算工龄?
4、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5、因提前退休引发劳动争议的处理方法与风险防范手段。
6、职工退休后与企业的关
7、如何处理职工退休后发生待遇水平纠纷?
8、当前养老保险实践中的矛盾与疑难问题处理。
9、劳动合同法对医疗保险制度的影响?
10、失业人员如何享受医疗保险?
11、目前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范围与标准。
12、最新生育保险政策理解与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