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打造人工智能先锋城市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印发,自2025年3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规程》重点聚焦算力支撑、基础数据、人工智能软件、人工智能产品、人工智能服务等领域,扶持“模型券”、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示范标杆、国家“揭榜挂帅”配套支持、国产人工智能生态源头创新中心等10个项目,采用事后奖补类支持方式,提高政策效益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水平,推动深圳人工智能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
《规程》还设人工智能产品应用奖励项目,支持具身智能机器人研发推广,对销售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年度爆款产品给予奖励。资助标准按照经核定申报产品年度实际销售金额的5%予以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AI电脑、AI手机、智能可穿戴设备等则按照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智能终端产业专项扶持计划进行认定和资助。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打造人工智能先锋城市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深圳市打造人工智能先锋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工信规〔2024〕13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打造人工智能先锋城市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若干措施》政策效益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水平,依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打造人工智能先锋城市项目扶持计划,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项目扶持计划、制定项目扶持计划申报指南和对资助项目实行审核与核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人工智能,是指利用计算机或者其控制的设备,通过对收集的外部数据进行学习、分析,感知环境、获取知识、推导演绎,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以及应用的能力。
本扶持计划重点聚焦算力支撑、基础数据、人工智能软件、人工智能产品、人工智能服务等领域。
第四条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应遵循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条件明确、标准清晰、绩效明显、职责明确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现场考察、征求意见、社会公示、部门核准、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闭合式管理模式。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和发布项目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组织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现场考察、征求意见、拟定项目扶持计划、社会公示及申诉处理,下达项目扶持计划,办理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落实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的重点绩效评价,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申报单位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按照申报指南规定要求申报项目,按时提交申请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按要求开展资助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完成相关监督、检查、评价、审计和统计等工作。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本规程规定的有关资助项目审核工作环节所涉及的事务性、辅助性以及专业化工作。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约履责,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资助项目类别、
标准及其费用范围
第八条 本扶持计划下设十个项目类别,均采用事后奖补类支持方式。
(一)“模型券”项目,是指支持企业依托经国家网信办备案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开展模型服务、智能体开发应用等,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良好成效的,对模型购买费用予以补贴。
1.资助标准:“模型券”由需求方申领,单家企业每年申领“模型券”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需求方向模型服务机构购买模型服务,以“模型券”抵扣不超过模型购买费用的30%;“模型券”由需求方申请兑现,补贴资金拨付至需求方。
2.费用范围:模型购买费用包括模型订阅或API调用费用、模型服务平台和智能体应用开发工具使用费用等。
(二)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示范标杆项目,是指支持围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科学研究等重点领域,通过应用人工智能对现有生产、服务和管理方式进行智能化升级,对技术水平先进、市场前景广阔、带动效应明显,具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应用项目和具有引领作用的标杆应用项目予以资助。
1.资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经核定项目建设主体实际投入的30%予以资助,其中示范应用项目最高200万元、具有引领作用的标杆应用项目最高1000万元。
2.费用范围:包括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软硬件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和改造费用,云服务器的租赁费用)、研发费用(主要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系统集成费用(主要包括系统设计、安装调试、测试优化)等;不包括已申请市级“模型券”“训力券”“语料券”资助的模型、训力、语料购买费用,以及已申请市级“加速开放政务应用场景”项目资助的费用。
(三)国家“揭榜挂帅”配套支持项目,是指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承担国家部委组织开展的人工智能领域“揭榜挂帅”项目予以配套支持。资助标准如下:
1.国家有资金支持的,按1:1予以最高1000万元配套支持,且政府总资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
2.国家没有资金支持的,入围项目按照不超过经核定项目已投入资金的40%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优胜项目按照不超过经核定项目总投入资金的40%予以最高1000万元资助(获评优胜项目前,作为入围项目已获本计划资助的,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国产人工智能生态源头创新中心项目,是指支持建设国产人工智能生态源头创新中心,基于国产人工智能根技术和工具链,为企业提供模型应用迁移和适配服务,培育全栈自主可控人工智能生态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创新中心予以资助。
1.资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创新中心为企业实施模型应用迁移和适配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中企业所承担的部分,给予不超过30%、单家企业最高150万元资助。资助资金拨付至创新中心,单个创新中心每年获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
2.费用范围:包括专家服务费、平台工具费、训力租赁费(不超过总费用的20%)。
(五)人工智能软件开源奖励项目,是指支持企业和相关机构开源人工智能计算平台、编程模型和集成开发工具,构建第三方算子库、预训练模型、模型智能体等开源软件,形成领先的高可信人工智能开源基础底座,对下载量高、性能优、影响力大的开源项目予以奖励。资助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等级进行奖励,一等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二等项目最高资助60万元,三等项目最高资助30万元。每年度一、二、三等项目合计不超过20个。
(六)高端展会、论坛、大赛项目,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聚焦人工智能领域主办或承办行业影响力强、带动效应好、专业特色鲜明的国内外高端展会、论坛、大赛等予以资助。
1.资助标准:对以社会机构名义在深圳主办的活动,按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的50%,给予活动主办方最高300万元资助。国家部委、广东省及深圳市政府委托举办的活动,由承办方申报,对承办单位按有关标准和规定予以支持。
2.费用范围:项目实际发生的场租费、搭建费、设备租赁费、设计制作费、资料印刷费等。
(七)人工智能产品应用奖励项目(具身智能机器人),是指支持具身智能机器人研发推广,对销售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年度爆款产品给予奖励。
1.资助标准:按照经核定申报产品年度实际销售金额的5%予以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2.对AI电脑、AI手机、智能可穿戴设备、AI虚拟现实设备、全屋智能产品等,按照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智能终端产业专项扶持计划进行认定和资助。
(八)人工智能软件首版次应用项目,是指支持软件企业开发符合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人工智能软件,并实现首版次软件销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项目进行认定和资助。
(九)人工智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是指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建设开放共享的开放创新平台、开源社区、评测适配中心、创新中心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进行认定和资助。
(十)人工智能软件名园项目,是指支持软件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软件名园。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深圳市软件名园项目进行认定和资助。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单位需同时满足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基础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内,资助项目的实施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或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五)不存在就同一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内容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六)如果项目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或存在科技安全等风险,申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监管政策;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模型券”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模型服务机构入库条件如下:
1.模型服务机构应是获得国家网信办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备案的单位或其关联方;
2.模型服务机构提供模型服务,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
(二)“模型券”申领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应是深圳市内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与已入库非关联方模型服务机构签订了服务合同(协议),并且模型相关服务在2024年12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开展;
2.申报项目相关的模型是相应模型服务机构或其关联方已在国家网信办备案的模型;
3.模型服务、智能体开发应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云化部署、私有化部署、API调用、端侧部署等。
(三)“模型券”兑现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应在本操作规程规定期限及兑现通知规定期限内兑现;
2.申报项目已完成模型服务、智能体开发应用等,且购买人工智能模型服务的总费用不低于100万元;
3.对获得省级以上人工智能奖项、资格认定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一条 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示范标杆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项目应属于AI+先进制造、AI+现代服务、AI+城市治理、AI+公共服务、AI for Science等人工智能细分领域方向。每个细分领域方向每年资助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
(二)示范应用项目应具有一定技术创新性,在实际应用中展现良好的效果,能解决用户痛点问题,具有良好的技术稳定性和可靠性,实现提质增效等;标杆应用项目应具有国内领先的技术水平,能解决行业或领域的痛点问题,具有实际的应用价值,可复制推广和引领行业发展方向;
(三)申报项目须为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两个自然年度内开始建设,且项目已建设完成;
(四)申报示范应用项目和标杆应用项目审定总投入应分别不低于200万元和1000万元;
(五)申报项目分为“研发推广”和“提质增效”两类:
1.研发推广类项目,是指企业为满足市场需求,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技术创新、设计优化、流程改进等,开发出新产品并得到市场认可、成功复制推广的人工智能示范应用项目。申报研发推广类项目还应符合以下条件:示范应用项目在建设期内签订合同数应不少于5个,或个人用户数不少于10万个;标杆应用项目在建设期内签订合同数应不少于10个,或个人用户不少于100万个。
2.提质增效类项目,是指企业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现有生产、服务和管理方式进行智能化升级,且技术水平先进、市场前景广阔、带动效应明显的人工智能示范应用项目。
(六)对获得省级以上人工智能奖项、资格认定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二条 国家“揭榜挂帅”配套支持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项目属于人工智能领域;
(二)申报单位牵头承担的项目入围国家部委“揭榜挂帅”项目名单,获得国家资助资金到账时间或国家部委公布入围或优胜项目名单时间为申报指南发布之日前2个年度内;
(三)项目未获得过其他市级财政资金配套资助。
第十三条 国产人工智能生态源头创新中心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国产人工智能生态源头创新中心认定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具有人工智能芯片、开发框架、算子库等全栈国产技术,或与具有以上全栈国产技术的企业签订有关协议;
2.创新中心提供模型应用迁移和适配服务,服务事项明确,相关制度完整规范;
3.创新中心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服务团队人数不少于10人。
(二)国产人工智能生态源头创新中心服务费用资助条件如下:
1.服务对象是在深圳市内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服务合同签订时间在2024年12月18日之后,且模型应用迁移和适配服务在申请资助前已成功实施完毕;
3.服务内容相同、服务对象不同的项目视为同一服务项目,不可重复申请。
第十四条 人工智能软件开源奖励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项目为申报单位开发并在以下开源社区之一开源:GitHub、HuggingFace、Gitee、GitCode、ModelScope、AtomGit、OpenI启智开源社区;
(二)申报项目属于人工智能领域,符合下载量大、运行可靠性高等条件;
(三)申报项目应具有创新性,需在人工智能算法、模型架构、应用场景等方面有显著创新,具备完整且实用的功能模块设计,有明确的项目维护和更新计划,能满足实际应用场景的;
(四)申报项目应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开源协议(如Apache License、MIT License等),并在项目文档和代码仓库中明确标识。申报者需确保项目的代码、算法等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所使用的第三方代码或技术有合法授权,并在项目文档中清晰说明;
(五)申报项目应具有一定的社区知名度,拥有一定数量的活跃贡献者(除核心开发团队外,有来自社区的开发者参与代码贡献、问题反馈和功能改进等),在开源平台上有较高的星标数和Fork数,获得过相关行业机构、专家的认可或奖项,或在行业会议、论坛上有过展示或交流;
(六)申报项目实现关键技术国产化替代,填补国内在特定技术方向的空白,能够有效带动人工智能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的项目优先支持。
第十五条 高端展会、论坛、大赛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项目须为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一个自然年度内举办的人工智能专题展会、论坛、大赛,项目总费用不低于100万元;
(二)申报单位须是展会、论坛或大赛主办单位。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应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一方申报,并出具委托协议。政府委托举办的项目可由承办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举办高端论坛项目的,活动场地不低于500平方米;现场参加高端论坛的人员不少于200人,其中,市外参会人员不低于20%;主讲嘉宾至少有2位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业内专家、行业领军企业管理者等;市内外主流媒体和专业媒体对活动参与宣传报道;
(四)举办展会的,应当是以人工智能为核心主题的独立展会,实际用于人工智能展览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参展单位不少于200家,其中市外参展单位不低于20%;市内外主流媒体和专业媒体对活动参与宣传报道;
(五)举办大赛的,参赛队伍不少于100支,其中市外参赛单位不低于20%;评委中至少有50%是具有高级职称的业内专家、行业领军企业管理者等;市内外主流媒体和专业媒体对大赛参与宣传报道。
第十六条 人工智能产品应用奖励项目(具身智能机器人)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拥有申报产品自主知识产权;
2.申报单位上年度研发投入(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应不少于1000万元。
(二)申报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具身智能机器人产品(主要包含运用人工智能大模型、多模态感知、模拟仿真训练等技术,具备环境感知、行为控制、人机交互等能力的全尺寸人形机器人、四足机器狗以及其他形态的类人形或仿生机器人等产品);
2.产品应在当年度申报指南通知发布日前两年内首次实现销售;
3.申报的单款产品上年度实际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元;
4.应在深圳市内完成设计或生产;
5.对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或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需获得相应许可或认证;
6.同一申报单位每年最多可选3款具身智能机器人申报。
第十七条 人工智能软件首版次应用项目、人工智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人工智能软件名园项目专项申报条件按照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执行。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由基础申报材料和专项申报材料两部分组成。基础申报材料如下:
(一)通过申报系统打印的资助项目申请书;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非企业法人的提供登记证书等证照材料);
(三)申报单位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复印件,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提供成立以来的);
(四)深圳信用网(https://www.szcredit.org.cn)查询下载的完整版信用报告;
(五)所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六)项目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或存在科技安全等风险的,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监管政策提供相关材料。
联合申报的项目,联合申报方也需提供前款第二至第六项材料。
第十九条 “模型券”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一)模型服务机构入库材料如下:
1.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在国家网信办完成备案的有关材料;
2.提供服务的大模型的基本情况和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等;
3.模型服务机构入库申请单位不是备案单位的,还需提供其与备案单位构成关联方的有关材料。
(二)“模型券”申领材料如下:
1.申报单位与非关联方已入库模型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协议)复印件;
2.申报项目建设方案。
(三)“模型券”兑现材料如下:
1.支付到账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2.项目总结(验收)报告;
3.申报项目获得奖励、荣誉等有关材料,以及其他关于项目实施情况的材料(可选择提供)。
第二十条 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示范标杆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一)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和总结(验收)报告原件;
(二)申报项目总投入主要佐证材料复印件(如设备清单、软件产品、采购合同、费用支出清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
(三)申报项目签订合同数量或个人用户数量达到相关要求的佐证材料(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等);或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实际应用中稳定性和可靠性、使用后提质增效情况以及在本行业、领域复制推广情况等佐证资料;
(四)申报项目获得人工智能奖项、资格认定等有关材料,以及其他关于项目实施情况的材料(可选择提供)。
第二十一条 国家“揭榜挂帅”配套支持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一)申报单位承担国家部委“揭榜挂帅”项目的佐证文件,如批复文件、公示名单、任务书等(如有,可选择提供);
(二)项目建设方案;
(三)国家有资金支持的,提供国家拨付项目资金佐证材料;国家没有资金支持的,提供项目投入说明及佐证材料。
第二十二条 国产人工智能生态源头创新中心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一)国产人工智能生态源头创新中心认定:
1.申报单位具有人工智能全栈国产技术的,提供有关佐证材料;申报单位与具有人工智能全栈国产技术的企业合作的,提供有关协议(需包含合作事项等内容)、以及合作企业具有人工智能全栈国产技术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2.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及相关制度;
3.创新中心场地购买或租赁合同;
4.服务团队人员名单和劳动合同(与申报单位签订,或者与合作企业或其全资子公司签订)等有关工作人员在创新中心提供服务的佐证材料。
(二)国产人工智能生态源头创新中心服务费用资助:
1.服务情况报告,需包括服务项目清单、服务内容、项目投入、项目完成情况及成效等内容;
2.服务对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服务合同、支付到账凭证和发票等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人工智能软件开源奖励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一)项目在开源社区开源佐证材料;
(二)项目的核心技术成果佐证材料、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证书、检测报告等复印件;
(三)关于申报项目下载量、运行可靠性、影响力的佐证材料;
(四)关于项目创新性、合规性、知名度等的佐证材料;
(五)项目实现关键技术国产化替代,填补国内在特定技术方向的空白,能够有效带动人工智能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的佐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 高端展会、论坛、大赛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一)实施方案和总结报告原件,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展会、论坛、大赛的主题、规模、经费、人员、场地保障、产业链相关参会方、实施方案、宣传效果、安全保障等;
(二)提供场租合同复印件,场馆租金结算单复印件,场馆租金发票复印件,活动费用清单、有关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展会、论坛、大赛举办情况的文字资料和照片。政府委托举办的展会或论坛,提供政府批准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人工智能产品应用奖励项目(具身智能机器人)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一)申报产品符合“具身机器人”品类的相关介绍;
(二)申报产品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完成设计或生产的有关佐证材料;
(三)申报产品首次投放市场的说明(如产品出厂凭证等)及市场销售情况说明;
(四)上年度研发投入有关佐证材料;
(五)申报产品销售合同、货款到账凭证和销售发票复印件等;
(六)申报产品检测认证报告(应包含核心参数、技术指标、功能性能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等)佐证材料等。
第二十六条 人工智能软件首版次应用项目、人工智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人工智能软件名园项目专项申报材料按照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执行。
第六章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分组织申请与受理、审核与核准两大审核环节。
对符合“免申即享”或“免审即享”条件的项目扶持计划,可在年度项目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中明确采用“免申即享”或“免审即享”的方式实施。
第二十八条 组织申请与受理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年度项目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发布。申报指南应明确资助项目的类别、资助条件、受理时间、审核材料要求和审核程序等内容。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在统一信息平台在线填写申请书和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形式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本规程和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助项目申请书以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材料齐全性和内容合规性的形式预审;对材料齐全性或内容合规性存在问题的申报材料,应向申报单位一次性告之补齐或修改意见,以及补齐或完成修改再次提交的时限要求。
(三)窗口受理。申报项目通过在线预审后,申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项目申请书等相关纸质材料。
第二十九条 审核与核准的工作程序与内容如下:
(一)形式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本规程第五章规定,对资助项目申报材料实行齐全性、有效性与合规性的形式审查。
(二)专家评审(如需要)。根据工作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依据项目专家评审评分表,对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报告。专家评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书面材料集中评审与答辩,或现场评审的方式。
(三)专项审计(如需要)。根据工作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经政府采购服务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审计相关规定对需要审计的项目的类别、建设内容以及实际支出的费用等客观、量化资助条件与指标数据的合规性情况,实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现场核查(如需要)。根据工作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资助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须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做好核查记录。
(五)征求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前期审核程序的拟资助项目,就项目实施单位及拟资助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申请资助、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及其生产经营指标数据是否与市统计部门数据存在超出误差范围等情况,征求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六)拟定扶持计划。对通过上述审核程序的资助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规程第三章所列相应项目的资助标准、专项审计(如有)审定的实施资助项目实际支出费用情况、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拟定资助项目及其资助金额。
(七)社会公示。对拟定的当年度项目扶持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单位、资助项目名称和拟资助金额。公示期间,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异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对被异议的资助项目展开复审与调查,将项目调查核实情况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八)下达项目扶持计划与拨付资金。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扶持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助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三十条 第二十九条所列专家评审程序,适用于“模型券”项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示范标杆项目、国家“揭榜挂帅”配套支持项目、国产人工智能生态源头创新中心项目、人工智能软件开源奖励项目、高端(展会、论坛、大赛)项目、人工智能产品应用奖励项目;
第二十九条所列专项审计程序,适用于“模型券”项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示范标杆项目、国家“揭榜挂帅”配套支持项目、国产人工智能生态源头创新中心项目、高端(展会、论坛、大赛)项目、人工智能产品应用奖励项目;
第二十九条所列现场核查程序,适用于“模型券”项目(入库)、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示范标杆项目、国家“揭榜挂帅”配套支持项目、国产人工智能生态源头创新中心项目(认定)、高端(展会、论坛、大赛)项目、人工智能产品应用奖励项目。
第三十一条 “模型券”项目包括模型服务机构入库、模型券申领、模型券兑现等三个环节。其中,模型服务机构入库环节由模型服务机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审核、公示等程序滚动确定模型服务机构入库名单并予以公布。模型券申领环节由符合条件的模型服务需求方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审核、公示等程序予以发放。模型券原则上每季度兑现一次,由需求方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程序予以兑付,补贴资金拨付至需求方。
国产人工智能生态源头创新中心项目包括创新中心认定和服务费用兑现两个环节。其中,创新中心认定环节由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审核、公示等程序确定创新中心名单并予以公布。服务费用原则上每季度兑现一次,由经认定的创新中心按程序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程序予以兑付,资助资金拨付至创新中心。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扶持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扶持计划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扶持计划后续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以及相关政策措施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严格按照本规程明确的资助项目类别、资助费用范围与标准、资助条件以及审核材料等规定,制定项目扶持计划年度申报指南,并按本规程明确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审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现已资助的项目不符合本规程所列各有关规定,项目实施单位以不正当方式取得项目扶持计划资助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撤销资助项目并负责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退回已取得的全额资助资金及孳息。
第三十五条 申报单位、第三方机构在组织项目扶持计划申请受理与审查工作中,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非法骗取和侵占专项资金,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职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各项目扶持计划根据当年度重点工作需要选择性实施,具体资助比例和资助额度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数量情况确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2025年3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