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诉讼的特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称《专利授权确权规定(一)》),并将于2020年9月12日施行。
作为首部针对专利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涉及到与专利行政诉讼相关的实体和程序等多个方面。该司法解释不仅有助于进一步明确相应的裁判标准,对于历来热议的部分问题也给出了解决方案。
本文结合《专利授权确权规定(一)》的部分内容,对该司法解释加以评析。
一、明确和统一了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
权利要求的解释是每个专利案件必然涉及的问题,也是历来专利审判各个程序中出现频率最高的焦点问题。此类焦点问题的产生不仅与权利要求语言文字解释的固有难度有关,也与专利民事和行政程序交错进行,容易引发矛盾解释的现状相关。
该司法解释第2条给出了权利要求解释的规则。当前内容与《专利司法解释一》第2,3条内容已较为接近,在行政和民事程序中给出相似的解释规则,有助于建立稳定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
比较之前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中与权利要求解释相关的规定,此次规则更为确定和清晰。
在2018年首次针对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时,关于权利要求的解释曾规定“一般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在2010年第二次征求意见时,曾强调“符合发明目的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
当前第2条明显综合了之前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并进一步给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释方式。不仅要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出对权利要求的通常理解,而且还需要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之后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二、兼顾民事程序有助于鼓励诚信诉讼
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涉及到专利权人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对权利要求的界定如何在行政确权程序中应用。相关内容在2018年首次公开征求意见时有所涉及,但在2020年征求意见稿中被删除。
该内容第3条在调整措辞后得以正式发布,显然将有助于鼓励权利人的诚信诉讼行为,避免行政和民事程序中两头得利现象的发生。然而调整后的措辞,也可能导致此条实际效果有所折扣。
按照当前第3条规定,行政确权阶段可以参考的是经有效司法裁判所采纳的权利人主张。18年征求意见时的表述与此不同,18年版本并未要求被参考的权利人主张是否经过有效裁判所采纳。
实践中,若权利人在民事程序中的主张被司法判决所采纳并生效,则意味着民事程序的结束,权利人可能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实现了针对被告的诉讼目的。此时,行政诉讼的作用便可能不再那么重要了。毕竟行政诉讼有时可起到牵制民事诉讼的作用,若民事程序结束,则牵制作用可能将大打折扣。
因此,当前第3条关于“生效裁判”的措辞可能会影响到本条所能带来的实际效果。但是,考虑到专利案件二审均已统一到最高法院,最高法在实际操作时应该可以给出更为有效的做法,而且在现有案例中也已有所体现。
三、程序规定有助于解决专利行政循环诉讼
在本司法解释发布之前,由于专利无效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因裁判结果不一致,反复循环导致专利确权程序久拖不决的问题,曾引起广泛讨论或争议。此次司法解释在程序条款的规定上对此类问题的解决做出了一定优化。
第25条规定,对于认定专利无效的审查决定,如果行政诉讼认为无效理由不成立的,在判决撤销决定后,法院将拥有裁量权以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做出审查决定。如果法院视情况不要求重新做出审查决定,显然将大大的精简无效行政程序的环节和周期。
但是,第25条所适用的情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具体是针对无效理由和证据均已在决定中得到评述,并做出无效结论的情形。对于此种情形,可以视情况只撤销决定而不再要求重新进行无效审查。
然而,在实践中,无效程序通常在依据一个理由或者一组证据能够做出无效结论的情况下,就不再评述其他理由或证据。因此,如果严格按照上述25条的规定,适用场景可能大为受限。
此外,对于行政诉讼的原告(被无效专利的权利人)如果希望适用上述规定,在诉讼请求的设计上也可作出相应调整,仅要求撤销被诉的无效决定即可,而不再要求重新做出审查决定,从而在符合规定的情形下,通过该条款避免行政程序的循环进行。
四、规定了专利行政诉讼中可提交证据的情形
专利行政诉讼通常是对应专利复审和无效程序的延伸。专利申请人或权利人,因立场不同于审查员或无效请求人,通常在行政程序阶段不提出证据而仅仅通过说理以反驳或回应对方主张。但当决定结论对其不利时,为了充分应对行政诉讼,也会存在提交相应证据的需求。
第28到31条是与证据相关的规定。其中,第29条关于专利申请人和权利人提交证据的规定,以及第30条第四项关于补强证据的规定值得肯定。
一方面,第29和30条的相关规定是对现有实践中部分当事人操作的肯定。在笔者之前所主导的多个无效行政诉讼中,不管是作为权利人还是作为请求人,都曾多次提交非公知常识类的证据,并得到了法庭的认可和审理。
另一方面,相应规定也将更有助于对案件实体的进一步审理。从权利人角度,通过提交证据将有助于对无效决定的不当内容加以实质反驳,提高权利人主张的信服力度。从请求人角度,也可积极的提出证据,以强化相应无效结论的正当性。毕竟不管站在哪个角度,如果能够结合合理的证据提出相应的主张,其说服力度将明显的提高。
五、结 语
从总体而言,该司法解释在裁判标准方面给出了诸多清晰的规定,对诸如《专利法》第26条,功能性特征、外观设计等方面都做了较为细致和统一的规定。作为首部专利行政授权和确权的司法解释,必将在实践中起到有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