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随着社会民主进程的进一步推进,行政程序正当程序理念得以进一步深化。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对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决定前,未给予该利害关系人申辩机会的,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由此可能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本文,在明律师将浅谈分析正当程序原则在司法审查中的运用。

一般认为,所谓正当程序,是指要求一切权力的行使在剥夺私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程序正当,即蕴含了“最低限度公正”这一程序正义基本理念,即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公正标准。从正当程序的适用看,法院并没有明确指出正当程序要求行政机关以何种程序行使权力,但应当明确,如果行政程序不能满足“最低限度公正”,就是不可接受的。

最低限度公正体现着这样的一种理念,某些程序对于一个行政行为过程来看,是最基本的、不可缺少的,否则无论该行为有无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人民都可以感受到此程序是不公正和不可接受的。

下面,在明律师将推荐两个经典案例予以借鉴说明:

1、最高法公报案例: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不服兰州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判决书)。裁判摘要:行政机关批复的内容涉及相对人双方的利益,但未给相对人送达该批复,违反了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其批复中将相对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定金抵减他人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属于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

2、最高院行政审判指导案例:彭某诉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工作行政复议案——裁判要旨:行政复议机关拟作出对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影响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按照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采取适当方式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未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直接作出对利害关系人不利影响的行政复议决定,构成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撤销。

需要指出的是,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程序正当原则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其是要求征收机关做到阳光征收、透明拆迁的关键,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以及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的规定,保障了公众对于征收补偿方案制定的参与,有必要时需设置听证程序,切实做到程序公开、补偿合理、结果公正。再如该条例的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方面赋予被征收人对于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补偿方式的选择等方面的参与权、知情权。

最后,在明律师提醒大家,程序正当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拆违过程中所经常遇到的限期拆除通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行政行为,若未适用具体法律条款,未告知公民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均是违反行政正当程序的要求,应及时提起法律程序予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