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人类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侵犯知识产权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典型案例公布

① 海盐县公安局侦办的“6.2”侵犯著作权案

2021年6月2日,海盐县公安局接文化部门移送线索称,赵某等人在海盐销售某非法出版物,金额较大,涉嫌犯罪。嘉兴市公安局高度重视,抽调食药环侦支队、海盐县公安局警力,成立专案组。

专案组于6月底在河北、湖南、江苏等地展开收网行动,抓获汪某、赵某等犯罪嫌疑人10名,捣毁非法生产窝点3处,查获非法出版物7000余套,生产设备5套,涉案金额5000余万元。目前,该案在进一步侦办中。

② 平湖市公安局侦办的丁某某等人侵犯知名英语出版物著作权案

2021年4月,平湖市公安局接文化部门移送线索称,某公司销售的某知名英语出版物系非法出版物,金额较大,涉嫌犯罪。平湖市公安局立即立案开展侦查。历经3个月缜密侦查,于7月初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现场查扣盗版成品英语书籍7200余套、光盘4.5万余张、半成品书籍3万余册、包材2万余套。

经查,2015年以来,丁某某等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授权情况下,私自委托印刷、光盘企业,非法发行知名英语出版物,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非法销售,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③ 海宁市公安局侦办的王某某等人销售假冒高档白酒案

今年2月,嘉兴、海宁两级公安机关经缜密侦查,在海宁、桐乡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杨某等3人,现场查获高档品牌白酒300余箱,捣毁储存、销售窝点3处,涉案金额800余万元,摧毁了一条假冒白酒产、销黑色产业链。

经查,2021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通过网络从湖北、贵州等地采购假冒知名品牌白酒,并指使犯罪嫌疑人杨某负责中转、仓储并发货,冒充正品白酒对外销售。目前,该案在进一步侦办中。

④ 桐乡市公安局侦办的“11.17”生产、销售伪劣电动自行车案

2021年12底至今年1月初,嘉兴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桐乡市公安局经缜密侦查,先后抓获高某某、王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查扣伪劣电动车1600余辆,成功侦破“11.17”生产、销售伪劣电动自行车案。

经查, 2021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等人,明知电动自行车强制标准(新国标)在2019年实施后,为非法谋取利益,仍订购改装电动自行车对外销售,全案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

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分为以下几类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假冒专利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学握的商业秘密的。

(四)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八、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