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方(甲方):×××

受聘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聘用乙方担任甲方法定代表人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聘用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 乙方工作内容

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的各项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根据股东会要求,拟订年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报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3、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公司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经股东会通过后执行;

4、聘任或解除聘任非管理岗位的员工;

5、组织编制公司的奖惩、薪水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分配方案,经股东会通过后执行;

6、受股东会委托代表公司参加各项社会活动;

7、获得经股东会批准的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

8、主持和召集日常工作会议。

第三条 薪资

薪资方案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第四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薪资;

2、如乙方应甲方的要求履行职责需要甲方支持配合的,甲方应予支持配合。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中关于法定代表人义务的相关规定,并遵守本合同约定、甲方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及各项规定或决定、甲方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严格按上述规定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2、乙方知悉并同意:自己不是甲方的实际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无权参与公司的利润和盈余分配(业绩提成除外)。同时甲方对外所享有的任何债权、所负的任何债务以及违法经营产生的后果均与乙方无关,但乙方有过错除外。

3、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履职相关义务或提供配合。

4、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配合提供履职所需的一切资料、证明,并保证上述资料、证明的真实性。

5、乙方负有维护公司利益和名誉的忠实义务。乙方在没有公司股东会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公司名义或代表公司对外签署任何文件、合同或作出任何承诺,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在委托期间及委托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后十二个月内,乙方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甲方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不得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业务提供任何帮助或便利,否则乙方应按照甲方的预期可得收入补偿甲方,仍无法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承诺不利用在甲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从事任何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①对甲方的财产无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转移、抵押、质押、出租、赠与等; ②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与任何第三人签订协议或进行交易、参与或进行相关联交易; ③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④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董事、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单位的债务提供担保; ⑤不得利用作为甲方法定代表人的名义收受他人财产、对外进行任何许诺等行为。

若有以上任何行为则视为乙方侵犯甲方利益,若乙方因此而得到任何利益的,则应认定为职务侵占行为。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和终止本合同。

2、委托期限届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3、甲方股东会作出决议提前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提前终止。

4、因乙方个人原因无法履职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5、乙方作出有损甲方利益或名誉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6、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7、因本条第1、2、3、4、5 款原因变更或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均同意不持任何异议并愿意配合终止手续,同时不向甲方提出任何赔偿、补偿要求或追究甲方任何责任;因本条第6、7款原因终止的,若甲方有产生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第七条 保密条款

1、在委托期间及委托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后的任何期限内,乙方应当对履职或者通过其他途径所获得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甲方规定需要保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承担无条件的保密义务。本合同期满或乙方被提前解聘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将与甲方有关的全部信息资料(包括载有前述信息资料的文书、磁盘、 U盘等计算机载体等)返还甲方。

2、乙方同意在甲方委托期间所开发、创造、制作、完成的各种知识产权及其他成果均为职务成果,归甲方独自享有,乙方无权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3、在没有甲方的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本条第1、 2 款所述商业秘密或其他秘密及甲方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全面善意地履行合同。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赔偿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保函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以及文件往来等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或者相关材料,应当通过本合同载明的地址邮寄、电话语音或发送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以邮件交快递公司寄出三日即视为送达;通过电话语音方式送达的,以电话接通视为送达;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以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发送视为送达。

2、各方在本合同载明的地址、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均为有效送达地址或送达渠道。任何一方如变更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按原送达地址或者送达渠道进行送达的均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聘用方):×××

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乙方(受聘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