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 石 罚字[ 2022 ]第020101号

当事人: 廖 XX 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 / 电话: 189XXXX0058 身份证: 430XXXXXXXXXXX1516

经查明,你(单位)于 2022年 1 月 21 日,在 解放路 有 占道店外经营 的违法行为。以上违法行为有如下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照片登记表 。

你(单位)于 2022 年 1 月 22 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于 / 年 / 月 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称 / ,本机关认为 / ,不予采纳;于 / 年 / 月 / 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称 / ,本机关认为 / ,予以采纳。

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六 条第 / 款第 / 项之规定,根据《衡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 条第 / 款第 / 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华融湘江 银行 (账号:衡阳市石鼓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结结算户70010201315014238 )缴纳罚款。

其他处罚的履行期限与方式: /

/ (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决定,应附没收清单)。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石鼓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衡阳铁路运输 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石鼓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 1月 26日

(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第三联交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四联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