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种类,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是三个前后连续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是对违反嫌疑人或无做暂时性控制(列如查封扣押不超过30日),为处罚做准备。行政处罚是针对确定的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处罚决定是作出后,违法行为人拒不履行决定中规定的义务的,对他进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静态的,4个)

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存款

行政强制执行(动态的,6个)

包括:代履行(如强拆),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法定程序

  • 实施措施前需要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2名以上行政执法实施 (2人以上有执法权)
  • 出示执法身份证
  • 通知当事人到场。
  • 当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听取当事人的陈书和申请。
  • 现场制作笔录。
  • 现场笔录有当事人和执法行政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在笔录中予以记录。
  • 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通知到场,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字和盖章。
  • 其他。
  • 以上1-9每一步必需符合,否则属于执法瑕疵,若执法严重瑕疵,则属于无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