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法》第 13 条的规定可知,犯罪是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兼顾犯罪的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定义。

2. 以法定刑为标准,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与违警罪,始于 1791 年的法国刑法典,迄今为止,仍有许多国家的刑法将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或者还加上一类违警罪。区分重罪与轻罪一般应以法定刑为标准,而不以现实犯罪的轻重为标准。一般主张,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为重罪,其他犯罪为轻罪。

3. “但书”的刑事政策意义在于: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

4. 但书规定:(1)“但书”规定要求认定犯罪不仅要正确“定性”,还要合理确定危害的“程度”或“量”。(2)“但书”规定是区分“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3)“但书”规定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签,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4)与《刑法》第13条犯罪定义的定量要求相一致,分则条文对有些犯罪规定了程度方面的限制条件。

5. 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3个基本特征,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基本特征中最本质的特征。

6. 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社会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轻重,是划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错误行为的基本依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社会条件的变化而改变,所以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应根据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加以判断。

7. 对社会危害性的理解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2)社会危害性是对法益的侵犯;既包括对法益造成实际的侵害,也包括对法益造成侵害的威胁。(3)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4)社会危害性是相对稳定性与变易性的统一。(5)社会危害性是客观性与可知性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