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行动#民事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有可能会达成庭外和解并签署庭外和解协议。这里首先明确一下庭外和解的概念,庭外和解是指非法院主持下、当事人在法庭之外自行达成的和解,签署的相关和解协议也未经法院确认(法院确认的形式为出具调解书)。对于庭外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根据达成和解时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同,有几种情况:

一、一审程序中达成庭外和解

一审程序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当事人达成和解、签署和解协议后,原告撤诉的

此时应视为和解协议取代了原来据以起诉的协议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和解协议对于当事人有效。如就和解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应以和解协议为依据另行提起诉讼。

2.当事人达成和解、签署和解协议后,原告尚未撤诉,被告未依约履行和解协议的

此时和解协议虽然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但如被告未依约履行和解协议符合约定或法定合同解除条件的,原告可以选择继续诉讼程序、解除和解协议。

二、一审程序终结但一审判决未生效前(可能已进入二审程序,也可能未进入二审程序),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

该阶段又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一审判决后、上诉期内达成庭外和解的

和解协议对当事人有效,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的,对方仍可以提起上诉、并解除和解协议,以使和解协议和一审判决均不发生效力。

2.上诉期过后,或者二审程序中达成庭外和解、上诉人撤回上诉的

此时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效力上类似于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对于当事人没有强制效力,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不能依据和解协议另行起诉(注:因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但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一审判决。

3.二审程序中达成庭外和解,上诉人未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未按约定履行和解协议的

此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仍在二审程序中,继续进行二审程序即可,庭外和解协议对双方不具有强制力(注:虽然从一事不再理原则来看,在同一法律关系案件已处于二审程序中时,法院不可能另行受理和解协议有关的纠纷,但仍建议有解除权一方向对方发出解除和解协议的通知,以完善程序)。

三、执行程序中达成的和解

执行程序中无论是达成执行和解,还是庭外和解,和解协议均不具有强制力,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均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

总结:1.在与和解协议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案件处于诉讼程序中时,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不会受理另行就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故由此可推知,庭外和解协议(或:诉讼外和解协议)对于当事人并不具有强制力,而且约束力也较小,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履行。但如果与和解协议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案件的程序已终结(执行程序除外),且没有针对同一法律关系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决,则和解协议应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有权依据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2.对于希望和解协议具有约束力、强制力的一方当事人,应争取将庭外和解协议提交法院确认、出具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