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作为保证人,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是很常见的。如果保证人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的话,那么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需要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那么,保证人的这种连带清偿责任,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呢?
《民法典》第691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范围,如果保证合同里对此有明确的约定,那么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根据保证人和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于保证人的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人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以金融借款为例,如果保证人与银行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范围,或者关于保证范围的约定不明确,那么,在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清偿*款本息,导致银行起诉借款人和保证人的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及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这也提示我们,如果债权人想要保证人承担更多的保证责任,那么可以在保证合同中,就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进行详细约定。只要合同约定是明确的,那么债权人将来就可以依据保证合同的约定,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债权人也不必过于担忧,债权人还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要求保证人承担清偿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