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

您好!

在你的文章中多次看到“违章建筑”,我想了解一下,到底什么是“违章建筑”?

温先生

温先生:

什么是违章建筑?一、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的建筑物。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而建的建筑物。三、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而建的建筑物。四、擅自将临时建筑物建成为永久性建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9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40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1980年《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主要针对公租房中的搭建、使用,开始制定规则。1.不得持强霸占;2.公房的原始结构不得任意改变;3.翻建加层要批准,掌握原则有八条,对于“增搭建”产权处理原则,有三条,该文于2001年(中办发〔2001〕22号文)宣布失效,因此才有了“1980年以前的不算违章的”说法。2009年6月25日上海正式发布《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同年7月17日市府批转《关于本市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此时“违章建筑”一词才让大家熟知。

2013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提到“法院不再受理违建非诉强拆,行政机关可强制拆除”,这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提出非行政诉讼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