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掉自己的阳光权

听说门前即将建设的一幢大楼将严重影响其采光,一住户便主动找到该大楼承建商,以14 万元的价格,经过公证卖掉自己的阳光权。

此事经本报报道后,记者于近日进一步采访有关部门得知,住户“出卖”自己的阳光权后,要到市房产局订立一份永久放弃阳光权的协议,并在其产权证的附记一栏备案“公示”,目的是减少“后患”。

缘由

家住玄武区的老张到法院打官司时说:2003 年,省内一家事业单位拟在其住宅楼西南面,建一幢综合楼。

根据规划,该综合楼可能严重影响老张家采光。获悉情况后,老张主动找到这幢楼的承建商,愿意有偿“出卖”自己的阳光权。

双方后来的协商结果是,承建商愿意一次性补偿老张家“阳光补偿金”14 万元。补偿协议经

市公证处公证后,老张带着自己的房屋产权证,到市房产局“注销”自家住宅的阳光权。

不久前,老张为讨回拖欠的 4 万元“阳光补偿金”,将这幢大楼原承建商、使用单位一起告

上玄武区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1 万元。经法院调解,老张放弃了 1 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要求,大楼原承建商同意支付其拖欠的 4 万元“阳光补偿金”。

采光权或阳光权

此事经本报报道后,不少读者打来电话,询问我市阳光权的有关规定

市规划局法规监督处有关人士解释说,2004 年 1 月 1 日,最新调整的《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它以立法的形式确保了市民的阳光权。

与老《细则》相比,新《细则》要求新建房屋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环境、日照、通风、采光等因素。在主城区的旧区,建筑间距系数由原来的 1.1 提高到 1.25;在旧区以外的新区,建筑间距系数由原来的 1.25 提高到 1.30。

举例来说,如果旧区某遮挡建筑高 30 米,按间距系数 1.25 计算,它与被遮挡住宅间的距离就不得小于 30×1.25=37.5 米;如果这幢建筑在新区,那它离开被遮挡住宅的距离就不得小于 30×1.3=39 米。

此外,平面布置时的小高层住宅、低层住宅、多层建筑住宅正面与相邻住宅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平行布置的低层住宅正面间距不得小于 12 米;多层建筑、小高层住宅与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 15 米;当小高层住宅在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正南向时,间距不得小于 20 米。

市规划局法规监督处这位人士进一步解释说,2004 年前获得规划许可的单位,阳光权按老的《细则》执行;此后,按新《细则》执行。规划部门对日照不合格的住宅主要有两种处置办法:

如果新建的房屋使周边的房屋阳光达不到规定的日照最低标准,开发商要么把受影响的房子买回来,改作车库、商铺、办公等对日照要求不高的用房,要么向受影响的居民赔偿。得到赔偿或有偿“出卖”阳光权的居民,要到市房产局订立一份永久放弃阳光权的协议,并在产权证的附记一栏备案“公示”。目的是让放弃阳光权的住户在出售失去阳光权的房屋时,出售价格要把失去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