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知多少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就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以独占实施权为核心,主要包含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地理标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才能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高质量发展,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依法对侵权假冒的市场主体、不法分子予以严厉打击,才能提升供给体系质量、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净化消费市场、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才能实现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才能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安全,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才能有效保护我国自主研发的关键核心技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知识产权主要内容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就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以独占实施权为核心,主要包含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地理标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商标权

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专利权

是指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著作权

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知识产权检察保护

刑事检察

1.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3.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裁判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提起抗诉。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知识产权犯罪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侵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及时纠正侦查、审判和执行中的违法行为。

民事检察

1.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督促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应当在民事判决、裁定、 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2.当事人或案外人发现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中、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可向检察机关控告、举报或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确有违法的,通过检察建议进行监督。

3.案外人发现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以虚构事实或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的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逃避债务等,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可向检察机关控告、举报或申请监督。

行政检察

1.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知识产权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督促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应当在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半年内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2.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行政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进行监督。当事人认为行政审判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3.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行政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进行监督。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活动中或者办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时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知识产权侵权犯罪行为及救济方式

侵犯注册商标权

侵犯注册商标权违法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权利救济

《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侵犯专利权

侵犯专利权违法行为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专利权。“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侵犯专利权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权利救济

《专利法》(2021年6月1日施行)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 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

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权利救济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